1月19日《东方早报》刊登题为“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困惑”的文章。和权力对司法不当干扰等老生常谈的话题相比,我更感兴趣的是作者对律师派别的划分:“除了个别的腐败派律师,好的辩护在现实中越来越呈现出两种逐渐清晰的派别,那就是技术派和艺术派。”限于篇幅,今天不说技术派,只说艺术派。
对于艺术派,作者这样描述:“辩护方式颇似行为艺术,每一步操作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传播,媒体则紧紧跟随,甚至亦步亦趋。他们试图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从而帮助赢得案件的最终胜诉或者得到其他较好结果。”
这种律师,您是不是似曾相识?客观地说,他们试图施加给有关部门的压力,并非都是不正当的,一些案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得到公正处理。然而,这样的律师越来越多,以至自成一派,对法治而言,决不是个好消息。
一个人,哪怕他再有定力,面对舆论,也难做到心如止水。对诉讼程序中的案件进行报道,会对办案人员产生影响,这是一种客观存在。舆论汹涌时,影响尤大。当然,这种影响可能是妨碍公正的负面影响,也可能是促进公正的正面影响。如果能通过选择报道的内容、时机、角度,尽可能地扩大正面影响,避免负面影响,对法治建设未尝不是件好事。问题在于,当律师和媒体密切到“亦步亦趋”的时候,选择能否审慎,就不能不令人担心。
现实中,对办案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最大影响,往往并不是来自报道本身,而是来自报道发表后公众的反应。正如文章指出的,一些人之所以热衷于“行为艺术”,是因为他们摸准了一根脉:“警方不可能跟你一对一地辩论,虚实有度全是你在把握,很容易制造新闻事件,给有关部门造成非常大的压力。一旦民众的情绪被激发出来,就构成一种力量。”
“艺术派律师”出炉,有律师自身的原因,但我不想把板子全打在他们身上。
和律师的个人身份不同,媒体是社会公器。对于报道什么怎么报,媒体更应有选择性。但是,由于对法律不甚了解,记者“被律师牵着鼻子走”的情况并不鲜见。甚至律师办案记者“陪同”,双方同吃同住的事儿,也时有耳闻。律师需要媒体,媒体也需要律师,但两者该保持怎样恰当的距离?“艺术派律师”值得双方反思。
“艺术派律师”透露出的不信任情绪,尤其令人沉重。如果案子已经开始办了,因为遭受不公去找媒体,尚可理解,而很多时候,案子刚立案,律师就迫不及待拉上记者。这说明什么?除了批评他们神经过敏,我们是不是也该反思:什么样的经历造成他们的过敏?我们又该通过怎样的行动恢复他们对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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