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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终止缺会代表资格,人大常委会不能"心太软"

时间:2011-01-24 08:47:00  作者:杨维立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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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4日,湖南省衡南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终止了肖孝力的县人大代表资格,原因是他已经连续三次无故没有参加县人大会议。据悉,这是该县人大常委会成立30年来首次依法终止不参加会议的县人大代表资格(据1月18日《法制日报》)。 

  人大代表是群众的代言人,责任重大。然而,肖孝力自当选县人大代表后,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人大会议。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岂有这等好事?衡南县人大常委会终止肖孝力人大代表资格,顺民心、合民意。不过,让笔者困惑的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为什么要拖到肖孝力三次无故缺席人大会议之后才“认真研究”?倘若肖孝力第三次人大会议没有无故缺席,是否前面的账就不算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终止代表资格的法定情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大会议,必须取消代表资格,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自由裁量权”。依据代表法规定,肖孝力早就该被终止代表资格了。依此来看,衡南县人大常委会显得“心太软”,过于“温柔”。然而,这样的“温柔”让法律的刚性“打折”,损害了人大权威。 

  无故缺席人代会的代表人数并不多,但影响很坏。如果人大常委会总是“心太软”,极少数人大代表就会“太大胆”。这个口子一开,其他法律的底线是否也要后移?法律不是橡皮泥,不能任意揉捏。 

  其实,怠于履职的“挂名代表”又何止于“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现实中,“只要代表的名,不干代表的事”的情形还有很多。有的代表尽管能出席人大会议,但会后便“无影无踪”,多次无故缺席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有的代表虽然没有违法犯罪,但存在道德问题……这些人其实与“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并无本质区别。虽然代表法没有将其列为终止代表的法定情形,但依照法律精神和选民的意愿,同样应该将这些人从人大代表队伍中清理出去。 

  终止代表资格也好,罢免也好,都是手段,目的在于促使人大代表积极履职。因此,笔者期盼人大工作能在规范的法律环境下,开拓创新。各地也应该积极探索建立代表履职考勤制度、通过向社会公示代表的履职情况、让选民听取人大代表的述职,作出满意率测评等多项举措,进而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切实做到执行到位,不留情面,才能为代表提供履职动力;也能使代表明白,不自觉履行职责,就要受到舆论谴责甚至失去代表资格;进而产生强大的“磁场效应”,不断提升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履职意识,形成良性循环,促进民主法治的进步。

[责任编辑:zyw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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