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高校招生负责人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教育面对面》,介绍学校今年在京招生情况。据介绍,报考该校的学生必须为共产党员、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且必须是应届毕业生(4月6日《京华时报》)。
“本来还想报考这所学校呢,这下泡汤了。”我在网上看到这样的留言,我从留言中读出某种失望。
高中毕业还没入团的,已为数不多;和应届生相比,往届生也是少数。所以,上述报考条件限制的人数,不会太多。但受限人数少,不应阻止对这种限制是否正当的追问——如果限制不正当,如果对不正当限制不进行必要制约,那么,一些考生或许很快会发现,他可以报考的学校越来越少。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平等”,包括平等享受权利和平等承担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条文结合起来,结论就是:公民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平等受教育权,当然不意味着什么限制也不能有。特殊专业的特别要求,既正当,也必要。比如,某些铁路专业,色盲就不行;报考警校,身高要有一定要求。但平等受教育权却提醒我们:既然平等是原则,“特别”是例外,那么,作出“特别要求”之前就必须反复考量:它,真的必要吗?
据介绍,该高校毕业生6成在党政机关就业,工作性质决定了对学生政治素质要求比较高。不过,既然还有4成毕业生不去党政机关,如果有学生说“我只想在这里上学,并不想去那些地方工作”,学校是否应该给他一个报考的机会?更重要的,工作是4年后的事情,以现在不是党团员推定他4年后政治素质不能胜任工作,未免太过形而上学。这样的限制,能说正当吗?
至于“必须是应届生”,更加令人匪夷所思。既然现行高考制度允许非应届生报考,他们就有和应届生一样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权利是平等地被录取。遗憾的是,不仅这所高校,另外几所做客《教育面对面》的高校也都表示:只招应届生,只招第一志愿考生。
当报考条件限制不是从“必要”出发,而是有些随心所欲甚至意气用事(有的高校认为非第一志愿考生对本校“不忠诚”)的时候,“升学歧视”离我们不远。
关于歧视,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下的定义是: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希望高校对照上述定义,检讨一下哪些报考限制是正当可以保留的,哪些是不正当必须废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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