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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强拆有时需要"知难先退"

时间:2011-05-11 08:49:00  作者:殷国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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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日上午7时许,江苏省兴化市53岁男子张桂华因不满法院对其租用10多年的浴室进行强制拆除,将汽油浇到身上后点火自焚。5月9日中午,兴化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5月10日《扬子晚报》)。 

  我们注意到,这起由法院主导的司法强拆实质是自焚者张桂华与市福利院之间的租房纠纷,经法院裁判之后,在执行时引起的司法强拆。 

  兴化市政府专门就此事召开新闻发布会,目的在于说明,法院进行的这起司法强拆是符合法律的,具有实体和程序的双重正义。当然,我们不怀疑法院强拆的正确性。但是,这是否说明,自焚事件的发生就是不可避免的? 

  我以为,我们的强拆尽管100%正确,一旦发生自焚,这个强拆就需要吸取教训。教训在哪里?我觉得,政府应该把在强拆中避免发生死人伤人等恶性事故作为最高准则。保护百姓的生命是我们强拆考量的根本坐标,是不可逾越的底线,是立即停止强拆的无声命令。一旦发生死亡威胁,强拆应该立即停止。这不是执法者软弱,而是执法者应该坚持的人性立场。 

  拿此标准来衡量这起强拆,显然不符合我们所说的“最高准则”。根据报道,当时浴室老板张桂华见阻拦不住,端起一桶汽油从自己头上淋下,随后大喊:“你们别进来,要不我点火了。”这时候,强拆的负责人应该立即宣布停止强拆,劝说张桂华不要采取过激措施。然而,有关人员却以为张桂华是唬人的,来人上前想把张桂华拉出去,这时,张桂华打着了放在口袋里的打火机,一下子就成了一个“火人”。对形势的误判,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 

  新的拆迁条例施行,司法强拆代替行政强拆之后,并没有能终止自焚等恶性事故,这是因为现行的司法强拆仍然存在诸多漏洞,有关程序并不完善:第一,在司法强拆的裁定上,没有具体程序,实际上是法院内部裁定,被拆迁户没有任何话语权,对于拆迁用地是否用于公益事业,该如何补偿两个关键问题,还是有关部门说了算;第二,缺乏救济渠道。法院裁定强拆之后,被拆迁户无法进行救济。在这样的现实下,如果司法强拆遭遇巨大阻力,可能导致恶性事故发生,就应该立即停止。 

  “知难先退”,并非对违法行为的妥协,而是从保护生命角度作出的理性选择。通过做工作平息矛盾后,强拆可恢复进行。

[责任编辑:zywy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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