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着无牌无证摩托车的席某喝酒上路被查出醉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他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似乎板上钉钉。然而,最近醉驾定罪是否需要“看情况”的争论,却让其命运的悬念陡增。主审法官称,本案情节较为轻微,但在没有具体司法解释之前,法院在定不定罪、如何量刑上,还需征求上级法院意见(5月16日《南方日报》)。
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以保证对醉驾者的处罚不枉不纵,目前的争论是有意义的。但同时,争论却无定论,也是有代价的。代价首先就表现在,它让部分法官断案无所适从。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无情节要求,按照通常理解,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而5月15日新华社报道中,刑法学家高铭暄对立法时围绕本罪争议的回顾,也可佐证这种理解:“反对者认为,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且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
当然,虽无“其他附加条件”,但作为总则条款,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管得着”所有罪名,危险驾驶罪也不例外。问题在于,对该罪而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该如何界定?一旦对此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定规则,而完全交由法官判断,不仅会造成执法上的不统一,导致“同案不同判”,甚至可能给少数人胡裁妄断打开方便之门。
“征求上级法院意见”,这是本案法官的对策,但绝非长久之计。这不仅因为上级法院“提前介入”,会导致形式上的“两审制”变成事实上的“一审制”,还因为,既然没有统一司法解释,“上级法院”同样面临无章可循的问题,一旦它也拿不准,是否意味着需要一级一级“征求上级意见”?
长时间争论而无定论的代价,还表现在它可能让醉驾治理的成果前功尽弃。5月1日醉驾入刑,虽仍有少数人胆敢以身试法,但巨大的威慑作用让绝大多数人头脑中绷紧“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这根弦儿。如今,醉驾定罪是否需要“看情况”争论不休,而什么“情况”定罪什么“情况”不定罪又不明确,一旦一些人产生“醉驾其实没事”的错误判断,刚绷紧的弦儿又松下来,醉驾治理确有前功尽弃的危险。
醉驾定罪是否需要“看情况”?有关部门应结合立法本意和法律规定,首先对此作出回答。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尽快细化“情况”,让法官断案和公民行为有一个明确操作规则作为指引,就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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