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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公务员并不能因违法命令免责

时间:2011-05-19 09:24:00  作者:杨涛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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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公务员不执行上级违法的命令遭受打击报复,却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保障

  广东湛江廉江市国土局原副局长何耘韬,2005年执行政府行政指令,在房地产企业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在一块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办证的意见。今年4月15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其女何倩发微博呼吁媒体关注,以此来拯救被关押在廉江看守所的父亲(5月18日《南方日报》)。

  事实上,何耘韬曾因有关会议纪要表述不明确还与分管国土的常务副市长发生过争执,后在廉江市清理办的协调下,请示了廉江市纪委,由清理办在测算表上加具“暂收土地出让金40%办证”的意见,才签字同意办理。这一事实表明,何耘韬不但不是擅自处理违法的事情,还曾经据理力争,如此看来,他可真是名副其实的“替罪羊”。遗憾的是,即便何耘韬是标准的“替罪羊”,却也改变不了他构成犯罪的事实。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很显然,在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前办证是明显违法的,何耘韬违法签字同意办证,并不能因为其他领导有命令,清理办签署了意见,就免除自己的责任。

  许多公职人员在案发之后,往往以执行上级的命令为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但是,作为公职人员本身就要带头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千千万万的公职人员遵守法律,抗拒上级的违法命令,法律才能得到遵守,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要求区检察长汪成打击报复举报人李国福,汪成忠实地执行了张治安的命令,法院并没有因为他执行书记的命令而不对他定罪。

  在上级违法命令面前,公职人员虽然很艰难,但并非没有选择。不遵从违法命令,固然会得到上级“小鞋子”、“打棍子”,各方面利益受损的待遇,但很多时候上级也并非总是能为所欲为。江西国土厅副厅长许建斌手头有一个项目涉嫌违规,国土厅里的一名处长,一直坚持不签字,许建斌遂让私人侦探诬陷他,结果自己反而被纪委查处。

  当然,尽管我始终认为公职人员必须坚决抵制违法命令,并不能因为违法命令而免责,但我仍然举双手赞同何倩为父申冤的举动。从法律上讲,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毫无疑问,服从命令的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和地籍股股长罗煊光只是从犯,而那些下达违法命令的各级“上级们”则是主犯。从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主犯理应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但现在从犯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主犯却逍遥法外,法律的公正性何在?

  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公务员不执行上级违法命令遭受打击报复,却没有任何制度上的保障,甚至在公务员执行了违法命令被判刑后,上级经常是安然无恙。法律与司法对上级是如此,让公职人员情何以堪?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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