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院”23日初审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台当局法务部门表示,待“立法”通过后,台湾民众、厂商只要对公务员行贿,不管是否造成公务员违背职务,都要负担刑事责任,最高要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50万新台币以下罚金(5月24日《海峡导报》)。
陈水扁家弊案曾引发民众质疑,收钱的公务员有罪、送钱后获利的企业没罪,是增订“不违背职务行贿罪”的导火线,故该条款又称“陈水扁条款”。依台湾现行贪污治罪条例,公职人员收红包后,须有具体违背职务行为,行贿者才有罪;除了企业主“买心安”,像警察办案、官员核发建照,若民众送红包只是请其加把劲、赶快办,而非违法放水,公务员虽“收钱有事”,民众却“送钱没事”。
在我国内地的刑法中,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照此规定,同样存在若行贿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则不构成行贿罪的问题。台增订的“不违背职务行为行贿罪”,其实质就是相当于取消了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笔者认为,这样的立法思路值得借鉴。
行贿罪的危害性在于其同时破坏了公务员职务廉洁性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在现实生活中,行贿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法则,导致了未行贿的其他竞争者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位置,也导致了社会道德水平的下降,更导致以权谋私,践踏了正常的法治秩序。
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方能构成行贿罪的苛刻条件下,“行贿非罪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前些年山东省齐河县警方侦破了一起假冒县委书记签名、收取他人钱财将多人“安排”至党政机关的案件,影响极其恶劣,但那些基于投机钻营心理、向骗子“行贿”的人不但没有被“同罪同罚”,该县委书记、县长反倒是亲自出面“做工作”,对行贿者“好言抚慰”,“使每位受害人基本能拿到80%的退款”,这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
在贿赂犯罪中,行贿者本来就具有一定的动因作用和本源性。从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对行贿罪与受贿罪一视同仁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为了更有力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取消行贿罪构成要件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追究“不违背职务行贿”的刑事责任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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