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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酒驾治理的"他山之石"

时间:2011-05-25 08:54:00  作者:许身健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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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带队访问台湾。一路上,到处有“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标语,显然,酒驾在这里也是公众重视的问题。有人好奇地问导游:“不知台湾地区对酒驾者是如何处理的?”导游答:“如果发现酒驾者达到醉驾标准,那么,没的说,首先要扣车、扣本,然后让酒驾者回家听候处理。”我又问:“是否对酒驾者一概定罪呢?”导游说:“如果酒驾者造成死伤后果,那么肯定会依后果定罪。如果只是造成他人车辆等财物损失,那么,责任一律归于酒驾者。” 

  其实,在我看来,酒驾的存在,跟我们驾驶文化的发展程度有关,也跟驾驶者是否正确认识自己与行人之间的关系有关。 

  在美国,居民区往往几栋房子周围就是一条单行线,汽车每过一个路口,司机就要减速停下来看看有无行人,看到有行人就让行人先行。而在国内,一些汽车司机习惯了风驰电掣,抢红灯是家常便饭。和汽车相比,行人有点儿受气。这种车与行人的不同关系模式,可以看出不同国家和地区驾驶文化的差异。 

  尽管当下家用汽车拥有量激增,但国人对于汽车的态度也有历史文化方面的影响。追根溯源,小轿车是和官员联系在一起的,中国第一辆轿车的主人是慈禧,在相当长时间,专车接送是高官待遇的一项标志。因此,为什么先辈创造性地将西语里的“小汽车”或者“自动车”翻译成“小轿车”,其中“轿”字的文化含义不言而喻。 

  既然国人对于汽车的认识有个从稀缺到普及的发展过程,显然,对于和驾车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罚要回应上述发展过程。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上述问题的司法处理是较为灵活的。例如,关于驾车者与行人间注意义务的分配,日本长期积累的相关判例可以反映出,不同历史阶段,驾车者与行人间注意义务的分配并非僵化不变,而是及时调整。在汽车进入日本之初的一段时间,因为日本人对汽车缺少了解,因此,这个时候驾车者需要承担较大的注意义务。而随着日本逐步成为家用汽车大国,人们对于汽车性能以及交通规则越来越熟知,自此,注意义务的分配开始向行人倾斜,驾车者负担的注意义务开始减少。到发达国家旅行的国人常常可以见到快速路上的汽车风驰电掣,速度极快,这是由于驾车者可以预期到快速路上不会出现横穿马路的现象。在我国,对于这些问题缺少精细化的研究和分析,因此,有时候某些司法判决显得僵硬,缺少对于现代交通发展的了解。先前,有所谓不分青红皂白,汽车造成横穿快速路者死伤,“撞了白撞”的规定,也有判处造成横穿北京三环路者死亡的司机承担全责的判决。 

  在日本,对于交通犯罪的刑事政策,基本采取“两极化的刑事政策”,通过该政策来平衡“民众的要求”与“刑罚谦抑思想”。具体而言,鉴于交通违法犯罪具有多发性以及普遍性的特点,因此,日本在处理交通违法犯罪的制度构建上秉承“轻轻重重”原则,首先,为了迅速、及时处理大量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采取非刑罚化或者行政处罚等处分,情节轻者处分轻,此谓“轻轻”;其次,为了有效遏制性质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犯罪,对此类犯罪采取从重处罚的原则,情节重者处罚重,此谓“重重”。此外,除了通过“轻轻”原则降低自由刑的使用之外,还采取吊销交通违法犯罪者驾驶执照的做法达到处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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