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规约名人广告代言,名人也许感到委曲无辜。在他们看来,自己除了有点知名度之外,也就是一个普通人,又不是检测机构、执法部门,怎么知道人家产品是虚假的、违法的?又怎么判断人家是信得过的、合法的?人家来找代言广告,自己往往只能靠常理和常识来分辨和决定是否代言。这也许是不少名人代言广告时的真实心态。
然而,在社会和公众看来,名人代言无疑是虚假违法广告的帮凶。大多数人对消费广告产品的兴趣,或多或少来源于名人的魅力。名人代言的市场效应岂可低估?但客观上,名人都有着代言广告的某种连带责任,不可能完全脱了干系。更何况名人代言广告,又不都是公益免费。巨额的代言费,决不只是名人知名度的广告价格和市场价值,还意味着在获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名人代言广告屡屡出问题,就在于只看到了这个价格和价值的“美色诱惑”,有意无意淡忘了“美色诱惑”背后的“骷髅陷阱”。
由此,用法律约束名人广告代言,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诚然,道德对一些名人亦有隐性约束力,不少人在接广告时会考量虚假违法广告可能对自己名声造成的伤害,但这种考量缺乏明确具体的尺度,多是一种感性的认知。同时,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总有一些人会先把利益抓在手里,再去考虑如何规避名声受损的问题。唯有明确规定名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对名人产生刚性约束,迫使他们在接广告时先认真想一想,而不是广告来者不拒、金额多多益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规定名人代言需承担连带责任,道理即在于此。
法律如果就位,名人代言广告除已有道德的堤坝之外,还有了法律的堤坝。名人德高时,无需法律约束而先严格自律。名人无德时,还有法律管着你。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于大多数名人来说不单是绳索和枷锁,也是保护自己的有效武器;对于名人广告来说,也决不是束缚此种行业发展的障碍和阻力,恰恰是良性发展的保驾护航者。这正是法律的魅力所在。
事实上,高悬的法律之剑,只会让无德无矩的名人缩手。对于守法的名人而言,他在接广告时的考量、判断,会注重法律的要求。比如,名人可以要求广告商提供相关产品的检测机构权威报告、执法部门的合法许可。
在这个意义上,明晰了名人在代言广告中的法律责任,名人在代言广告时的公共形象反而会更趋于良性,无论是道德责任还是法律责任,都会更清晰。(陈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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