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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还有多少"不至于"阻挡法治进程

时间:2011-06-01 08:24:00  作者:郑博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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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也是生活在北京吧,为这点事不至于,别到时给个人惹麻烦!”据报载,5月28日,央视记者薛晨微博称,自己采访中被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冯雷言语“威胁”(5月31日《新京报》)。   

  据说,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及冯雷本人,均否认威胁过记者。说实话这事并不难搞清楚,因为薛晨说有相关录音。所以值得大惊小怪的不是事件本身,而是这个理由以及隐身其后的思想观念。  

  “为这点事不至于”,如果是在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口中说出来,不管语气多么随和,也隐含着几分威胁。其威胁的意思,可以这样延伸:如果你为点小事挑刺,我就能让你因小失大。权力部门都依法享有一定的管理权,该管理权是由其工作人员依法具体行使的。如果该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自然不存在威胁。威胁就意味着该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对某个相对人不依法办事,使对方依法应享受的权利不能顺利实现甚至实现不了。  

  “为这点事不至于”,如果是在老百姓口中说出来,不管语气多么平淡,总隐含着几分对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怀疑。而事实上,办事过程中遇到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吃拿卡要时,很多老百姓都会用这个理由来安慰自己。他们选择放弃维权的原因,表面看是进行成本核算后的理性选择,深层原因却是群众对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职业道德水平的怀疑,对其所在部门引导和监督下属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怀疑。  

  一般来说,维权的结果有二:一是成功,二是失败。在一个法治社会,不管一次维权的行为成功与否,都不应该影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的正常进行。如此,“为这点事不至于”的观念,本不应该有存在的空间。在建设法治社会的现实语境下,本来与法治观念相背离的“人在矮檐下,怎能不低头”、“为这点事不至于”的传统观念,恰是因为公权力存在不规范运行的可能,而重新获得滋长的心理空间。  

  “为这点事不至于”,这样的话从履行管理职能的公职人员口中说出来,比从百姓口中说出来,其危害性要大得多。法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公民要遵守法律,二是政府要遵守法律。建设法治社会,政府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因为政府拥有公权力,一方面更容易受到腐蚀,另一方面更容易利用自己的权力优势游离于法律之外。因此,权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坚持依法行政,对普通公众的良性引导示范作用更强;如果枉法办事,对普通公众产生的不良影响更甚。  

  法治,对于公务人员来说,是一种职业要求;对于公民而言,是一种生活方式。实现法治,离不开全体公民特别是公务人员对自身点滴言行的自律。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清除潜伏在内心深处的与法治相违的不良观念。经常把“为这点事不至于”挂在嘴上,却并未意识到其危害,才真正值得担心。

[责任编辑:zy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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