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以法律之名“圈”部门私利
昔者宋初宰相赵普以“半部《论语》治天下”,神化了儒家经典的重要性。今日郑州市城建档案馆称“只认《档案法》”,被神化的恐怕只有部门利益。
自家拆迁住宅未经审批变为商业用地,市民请求规划局公开相关信息遭拒。郑州市城建档案馆更是表示,只认《档案法》,要盖章,就得收取证明费,高达2万元。
国家依法颁布的现行有效法律,任何一个部门或公民都无权自行选择是否承认。2008年开始施行的《国家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承认档案管理的其他法律适用,比如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行政机关只可以收成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郑州市城建档案馆之所以敢“忽视”这些规定,“底气”来自1987年国家档案局、国家物价局出台的《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除了成本费,这个通知还承认证明费、咨询费的合法性。但该通知规定的是,档案馆出具房、地、财产等证明,可按利用者获得经济收益的2%收取证明费。住宅被无端转为商业用地,市民无疑是利益受损方。也按这个标准收费,显然是曲解规定。
尽管这个规定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原则性冲突,但还是因为于己有利而得到郑州城建档案馆排他性的认可。
公开宣称只认一部法,只是个例。但在实际操作层面,“死抠一个规定、不管相关法律限制”的部门、干部并不鲜见。这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思维方式,在一些地方、部门反而大行其道。
利用信息不对称,把明明白白的法律规定,偷偷转换成潜规则,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名义,拆掉公共利益的护栏,圈定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的跑马场。
然而,只要政府信息及时公开,这样的把戏就很容易拆穿,关键是要把相关法律规定与公民的知情权对接好。
天亮
【新闻回放】
郑州老人维权遭“天价盖章费”
住宅土地突然变身商业用地,年近七旬的郑州市民王爱国老人这几年一直在为自家拆迁房的规划变更而奔波。
跑了10个部门去申请信息公开,王爱国才发现这次变更未经立项批复。他信心满满地来到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希望复印相关规划信息和项目变迁的资料。
没想到查阅信息的要求被一口拒绝。不让复印、不给盖章,后来同意盖章却要收2万元钱。
“公章也不显,模模糊糊,档案馆意思说我们是另外的法人单位。他们只认《档案法》,我要真要盖章,就算出证明了,得收费,2万块钱。” 王爱国和几位当事人随即向郑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复议听证会后,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工作人员才在文件复印件上加盖了一个“档案管理专用章”。
(据5月30日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