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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暴力妨碍公务岂能"全身而退"

时间:2011-06-08 08:43:00  作者:沈峰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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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纪检干部带头殴打出勤巡警”事件引起河北有关部门重视,河北省纪委、省公安厅联合成立督导组进驻河间现场督导调查工作。6月4日,根据调查结果,河间市委对当事人邢富强作出免去现任职务,调离纪检监察机关,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6月6日《合肥日报》)。  

  在老百姓眼中,纪检干部应该是知法、守法的典型,但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面对出警民警,邢富强竟纠集十余人殴打该民警,甚至一路追打至公安局门口,使民警身体多处受伤,警服被撕扯烂。河间市公安局调查,认定这是一起治安案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邢富强及其同伙的行为已涉嫌妨碍公务罪。邢富强只是受到免职和通报批评的处理,这样的“从轻”处罚值得商榷。  

  退一步说,即使邢富强以暴力妨碍出警民警执行公务的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等法律规定来看,当事人邢富强也应当受到治安处罚。但让人看不懂的是,有关部门既然认定这是一起治安案件,为何没有对邢富强进行相应的处罚呢? 

[责任编辑:zy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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