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反映河北邯郸涉县经济适用房的售价高于商品房,且在无施工许可的情况下预收购房款。当地物价局官员表示:“经适房价格是由国家决定的,政府无需对外公开价格成因,有些东西不能说,国家定价就是政府决策了,你下面听着。”对此,有律师称,拒绝公开经济适用房成本明细和无许可情况下预收购房款都没有法律依据。(6月9日《中国青年报》)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是国家为中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
我们单从“微利”“中低收入”“保障”等字眼,就能感知经适房必须兼具经济型和适用性。经济性上,经适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理当是适中的,适合中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方面,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河南邯郸涉县经适房贵过商品房,这价格是怎么定出来的?实在令人困惑。
经适房在获取土地、开发成本、享受税费优惠等多方面占有优势,这决定其综合成本理当低于同等商品房,进而才能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相关约束下,体现经适房的保障性、适用性。说到底,经适房最终作用于购买对象,最大的特征便是价格低于商品房,否则,经适房的本质特征便不存在,于民众自然也就失去意义。
诚然,出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涉县相关负责人口中的“国家定价”,但这个规定的初衷是通过政府定价来保证经适房的惠民性。换言之,政府定价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确定经适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绝非“政府定价就是政府说啥就是啥”。因此,依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群众有权利要求当地公开经适房开发成本明细,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质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建设经适房只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退一万步说,就算涉县选择对经适房成本缄口不言,所谓“有些东西不能说”,但涉县至少也要解释清楚这样一个常识性问题:经适房为何要贵过商品房?贵过商品房的经适房究竟经适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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