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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地方岂能随意"发明"问责方式

时间:2011-06-16 09:15:00  作者:殷国安  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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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通报泸西县“11·18”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对包括5名县处级干部在内的20名干部进行了问责处理(6月16日《扬子晚报》)。  

  这一起引爆和枪击案中,爆炸造成2人当场死亡,48人不同程度受伤,枪击造成2人当场死亡,5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恶性刑事案件。 

  看看处理情况:对时任泸西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委的段永林及分管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国土局的泸西县副县长王洪伟给予“免职”问责,对时任泸西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的吕庆伟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的问责,对时任泸西县委书记的黄兆坤给予“通报批评”问责,对泸西县县长张智俊给予“通报批评”问责。 

  我们不清楚这些官员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我们无法判断现在的问责是否适当。但是,我们却发现,一些问责方式是不符合中央规定的。例如,对时任泸西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的吕庆伟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的问责,对时任泸西县委书记的黄兆坤给予“通报批评”问责,对泸西县县长张智俊给予“通报批评”问责。请红河州纪委向我们解释一下,“调整工作岗位”和“通报批评”的问责,有什么依据?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难道中央规定的5种问责形式都不适用,因此需要抛弃中央的规定,自己再“发明”出新的问责种类?而且,即使我们不参照中央的问责规定,就是回到《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也只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方式,或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分的种类也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从哪里冒出了“调整工作岗位”和“通报批评”的问责方式? 

  如果“调整工作岗位”而不降级,那就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处分性质;何况,如果现在新调整的岗位就是处分的话,也是对原来这个岗位上工作的同志的歧视。而“通报批评”也不是实质性的处分。发明这两个问责方式,就是把问责虚无化,同时问责也成了糊弄老百姓的手段。 

  一个地方发生两股黑恶势力火拼,造成9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安局长居然只是“调整工作岗位”,看来真的是坐上了“铁交椅”,还要死多少人才能动摇他们的官位?(江苏 殷国安)

[责任编辑:zy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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