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把代表提出议案、建议的多少作为衡量代表履职的唯一标准,甚至把其作为推荐下一届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这种考虑是不全面的。
诚然,提议案、建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法定职责,提出的多少,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也是代表选民利益、向选民负责的具体表现,但是,提议案、建议的多少只是代表履职的一个方面,而非全部构件。
其实,人大代表履职除了提出议案、建议这一项,还有很多途径。按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等等。
由此可见,如果仅以提出议案、建议的多少来衡量一个人大代表的履职状况,难以反映其全貌。
如何评价一个代表是否称职,目前尚无量化的标准来衡量,这也是一些地方以提议案、建议的多少来衡量代表履职好坏的重要原因。但仅用此作为代表履职的唯一标准,容易使我们陷入以偏概全的误区,认为只要提出的议案、建议多就是优秀,反之就是不称职。
事实上,人大代表的称职与否,选民最有发言权,如果离开了选民这一环节,再好的评判标准也会失去成色。地方人大在评价代表的履职情况时,既要综合方方面面的因素,来观察和了解代表的所作所为,更要倾听选民对代表的意见和态度,以选民的意见和呼声作为评判代表优劣与否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代表依法作为,尽心履职,不辜负人民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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