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王乃玲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获悉,今年1月至5月,该院共受理利用国外假学历实施的诈骗犯罪7件,涉及33人,涉案金额达796.8万元。相关案件的受害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涉案的受害人中,八成是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管人员。(6月20日《中国青年报》)
据媒体报道,上述7件诈骗案件受害人的受骗经历都比较相似,都是受害人接到声称能办理美国某些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的电话或短信,对方称只要支付一定费用,无需上课,也不用参加考试或论文答辩,便能获得相关证书。根据这一“受骗经历”,“受害人”也是学历诈骗的参与者、制造者。
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学历欺诈和学术欺诈与其他欺诈不同,被欺诈者也在实施欺诈。不用读书,只需缴钱就能拿到学历,这是明白无误的学历买卖。如果买来的学历是得到认证的,那么,购买者是不是可以拿着这一纸学历,去参加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这种明知自己是买学历,却拿着买来的学历去谋取利益的做法,从本质上说,也是诈骗。
另外,这些企业副总以上的高管,是拿自己的钱去购买学历,还是用公家的钱去购买学历,也需要调查,如果拿着公家的钱去缴纳所谓的学费,却根本不上学,而只是为了购买学历,这是不诚信,也构成对企业的欺诈。
现在,当初掏钱购买学历者,在发现自己被诈骗之后,声称自己是“受害者”,这种逻辑十分奇怪,是不是对方给自己的学历能得到认证,自己就不是“受害者”了呢?而观察周围,这样的“受害者”逻辑比比皆是,比如,某期刊声称交钱就可发表论文,而等论文发表之后,当事人发现期刊是假的,论文在职称评审中不能派上用场,于是检举对方在欺诈,可他们自身的行为,就是制造假论文的学术不端。
当然,这种“受害者”逻辑,往往由于现实的用人制度和学术评价制度,而得到同情——为什么要买文凭,这还不是被重学历不重能力的人才评价制度所逼。因此,当诈骗事发,很少有人去追问“受害者”的责任,而在诈骗者被问责之后,事情就不了了之。这事实上培育了学历诈骗、学术诈骗的市场。 文/熊丙奇 图/王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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