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车管所办理年检,车辆如有违章记录,须先接受处理才能通过年检。多少年来,车主们对这种“游戏规则”已习以为常。然而,武汉车主黄先生因未处理违章被拒年检后,认为这种“捆绑”方式违法,遂将武汉市车管所告上法庭。前几天,黄先生拿到了判决书,法院一审判他胜诉(据6月24日《长江商报》)。
有了违章应及时处理,这是每一位车主应尽的责任。然而,将车辆的违章罚款与车辆年检“捆绑”在一起,好多车主还是不赞成的。只不过,不赞成归不赞成,大家还是默认了。正如有的车主所言,“从来没想过告车管所,更没想到能告赢”。黄先生的例子对广大车主来说,无疑是个启发,只要觉得车管所不对,就应旗帜鲜明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而对车管所来说,也需要反思。
在这起诉讼案中,武汉市车管所答辩认为,黄先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但该车有交通违章行为还未处理,全国统一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的计算机登记系统,拒绝为其车辆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无法打印相关证表。言下之意,车管所无法为黄先生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受车管所以外的不可抗情形所致,本身无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的“车管所以外的不可抗情形”,是指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车辆年检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从这个层面上讲,武汉市车管所的做法确实无可非议。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则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由此可见,处理车辆违法行为并不是车辆年检的必要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属上位法;《机动车登记规定》以公安部令形式颁布,是部门规章。两者抵触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因此,交通管理部门车辆年检先交违法罚款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既然问题如此明了,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怎么做呢?是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还是继续按照本系统的规章,坚决将车辆的违章罚款与车辆年检“捆绑”下去?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车管所因此被车主告上法院并且输了官司,各地已有多起了。比如,2010年2月2日,汉口的陈先生到车管所办理年检手续时,因其车辆有交通违章未处理,两次被工作人员拒绝。陈先生将车管所告上了口区法院。2010年12月23日,口区法院作出判决,车管所不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政行为违法;2009年6月,山东的郭先生办理车辆年检时,被宁阳县公安局交警队以“有违法信息记录未处理”为由拒绝。郭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2009年12月,宁阳县法院判决该县交警大队败诉,判令交警大队5日内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既然屡被告,屡输官司,为何不能吸取教训,反思并改正自身的欠妥做法呢?别以为手握年审大权,就可以对车主想怎么着就怎么着。对待车辆违章,应采用合适、得当、有效的方法,以取得车主的理解和配合,积极主动接受处理。不做更细工作,只图省事,将一切违章均留待年检时让车主一次性交罚款完事,还是有违执法初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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