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9月8日《检察日报》报道,目前我国失学儿童达2700万,全国农村大约有110万名儿童不能入学,有的农村小学失学率达30%。读之令人心惊。1986年施行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110万名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了吗?在执行义务教育法已近20年后的今天,这个问题让我们难以回答。
众所周知,设立义务教育法就是要保证适龄儿童、少年能无条件地受到教育。义务教育的受益对象主要是我国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儿童,因为经济条件和教育意识双重落后,那里的适龄儿童往往上不了学,所以应通过义务教育立法为他们削平上学的门槛: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即所谓免费义务教育。
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免费却常常走了样。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以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正是这个概念模糊的“杂费”,给一些学校乱伸手提供了空间。“杂费”之杂,常常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课本费、教辅费、校服费、择校费算不算“杂费”?还有冬天的“取暖费”、夏天的“空调费”算不算“杂费”?据说还有人以“信息费”为名向小学生收取学电脑的教材费。总之,“杂费”之杂,五花八门,除了法定免去的费用之外,一切想收取的都可以装进“杂费”这个大口袋。“杂费”的负担有多重?据笔者了解,安徽某山区农村小学的“杂费”是每学期200多元,这对于一些收入少的农户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也许正是为了防止学校利用“杂费”名目乱收费,目前一些地方开始试行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这是有意义的。但笔者认为,治本之策应该是逐步取消收费,实行完全免费,这或许才符合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意。前几天,北京市有关负责人对外宣布,在“十一五”期间,该市将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全面免费,包括学生的“杂费”。这是一个可喜的信号。
导致儿童失学、义务教育法没有得到很好执行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监管和惩罚的乏力。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因工作失职未能如期实现教育规划目标,或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既是义务教育法的执行者,又是监管者。这种自我监督式的监管在地方利益保护面前往往形同虚设,因为要想使义务教育达标,完全免费是大势所趋,这就需要地方财政加大投入。一旦需要往外掏钱,地方政府就容易产生“怠工”心理,使所谓的监管执法成了走走过场——这些年来谁听说过哪位政府官员因义务教育不达标而被撤职了呢?
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监管权赋予“第三只眼睛”,比如地方各级人大或其他部门,让他们开展定期、经常性的监督,并让监督落到实处;同时要将义务教育达标作为一条重要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通过“第三只眼睛”的检查,给出实际评判;通过严格政绩考核,让监管和惩罚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义务教育关乎国计民生,它对保障国家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每一位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既要通过完善的立法让地方政府承受得起,又要通过严格的监管让每一个孩子背起书包上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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