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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蓝藻事件,要公权介入更要公益诉权

时间:2007-06-05 00:00:00  作者:丁海东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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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一周的“人藻大战”,太湖蓝藻暴发引起的无锡市饮用水危机终于得到缓解,据新华社的消息说,截至3日下午,无锡市出厂自来水的水质基本合格。

危局初解,人们悬着的心稍稍放下。按正常思维,接下来要追问:谁该为这场危机造成的损失埋单?它给老百姓带来的损失谁来赔?平时只卖8元钱一桶的饮用水,前些天却卖到了10多元甚至30多元,据说无锡一位市民已经向法院递交诉状,要向市自来水公司讨要损失,而自来水公司近日也宣布,今年6月的水费将按半价收取。看来市民与自来水公司将不难达成一致。但自来水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半价收费结果损失的还是国家,这种让利真的能让国家的纳税人老百姓得到便宜吗?

在某种意义上,受损失更大的是国家。这几年,国家投入了大量资金治理江河湖泊水域环境,每年太湖的治污费是多少,没有见到具体数字,但据据新华社3日报道,云南省政府透露:虽然经过10多年对滇池的治理,各级政府共投入治理资金47.62亿元,但滇池水质仍未根本好转,治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10多年数以亿计的治污资金竟然打了水漂?层层追问可以使我们恍然大悟:为什么专家会声称太湖蓝藻事件既是天灾更是人祸了。

人祸不除,湖水难清。而要除人祸,就必须依法治湖、依法治污。当此情景之下,对制污排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完全应该施以严刑峻法。目前我国已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而且刑法中也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规定,从执法依据上看并不缺乏,但执法力度的欠缺,却往往使这些法律束之高阁甚至形同虚设。至于在实际中承担主要环境执法职责的政府环保部门的失职渎职更是让人感慨:巨大的经济效益面前,他们的执法动力往往大打折扣;即使发现了环境污染涉嫌犯罪的线索,也很少向司法部门移交,最终导致了一边治理一边污染、污染事件多而司法查处少的怪现象。

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除了公权的适度介入外,还要鼓励公民团体和个人对此类案件及时提起公益诉讼。但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也面临着很大的现实难题,民事诉讼强调原告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而许多环境污染事件损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一般公民不具备原告资格;即使一般公民能够行使诉权,但由于面对一些强势污染企业,在调查举证等等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地位,最终难以胜诉。这样,就有必要采纳专家的建议,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者提起民事公诉,或者对环境行政不作为者提起行政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的另外一个好处是,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介入环保事件调查,充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查办环境污染背后可能隐藏着的职务犯罪,综合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环境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当前,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于国有利、于民有益,何乐而不为?

[责任编辑:zywy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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