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年2月1日
地点:糊里糊涂法庭
人物:判官糊涂僧 捡钱老太 捡钱老王 丢钱人
判官(以下简称判):兀那老太,捡钱的可是你么?
老太(以下简称太):老爷,我是捡了钱。判:钱在哪里?
太:被原告拿走了。
判:既然钱已拿走,干吗他还要告你?太:他说,他丢的是8200元,而我只捡到了1700元。
判:有谁为证?
太:我捡钱的时候,同村的老王也在场。他说,这可能是谁谁家的钱,我就把钱交给他了。
判:你交给他的是多少啊?
太:小的也不知道。他后来说,他当时也没细数,还是在一个乡邻的见证下,数了数,才知是1500元。加上我脚下还粘着200元,统共是1700元。
判:(嘀咕)这事儿可疑。捡到一堆钱,却要等到当着另一个人的面才数钱,不合常情、不合常情哪!那我再问你,你给老王的钱有多少,或者说有多厚,就是……像不像是1500元的样子,你可记得?
太:老爷,小的着实记不清了。
判官摇头:果然是糊涂……一笔糊涂账啊!
判官转而问丢钱者。判:是你丢了钱吗?
丢钱者(以下简称丢):是的老爷!判:你丢了多少钱?
丢:回老爷,统共是8200元整!判:是8200元整,你可肯定?丢:小的不敢糊弄大人。
判:那好。你是怎么弄丢的呢?你且细细道来,待本官与你仔细推敲。
丢:老爷明鉴:这钱是小的朋友还我的,朋友还请我吃饭唱歌,到了子时方才打的回家,下车时曾从口袋拿钱付账。下车后,许是水酒烧的,有点热,就将上衣脱下挂在胳膊上走回了家,一觉睡到大中午。醒来一看,哎哟妈呀,大事不好!我的钱丢了,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俺赶紧去找出租车司机,他说车上没发现有钱。后来听说,是周老太捡了钱,中间还转手给过老王,我就去找她要,但她只给了我1700元。老爷,要说钱是我自己丢的,人家还给我,我只有感谢人家的份儿!可我丢的是8200元,只找回来1700元!要是差得少,忍忍也就过去了,可这差得太多,我不能就这么算了,才告了官。请老爷明察!
判:依着你说,你这钱是既可能丢在付车钱时,也可能丢在了路上。还不排除,它是随着走路的颠簸,一次一次掉落的。
丢:老爷!
判:那就有可能,钱不是被一个人捡了,也不是在一处捡的。
丢:老爷啊,说别人捡了,那就是这么一想,没谱儿的事儿啊!现今只有这两个人,是自己说自己捡了钱的,要是他们把那6500元掖兜里了呢?
判:你这么想,自有你的道理,本官认可你的想法;可你再想了,要是他们没掖呢?退一步讲,就算他们掖了,你能拿出证据证明他们确实赖了你的钱么?
丢:老爷!正是小民难以判断,才告了官,请老爷代民作主,做个了断!
判:那好,本官问你———你到底丢了多少啊?
丢:8200元整。
判:你说的可句句是实?丢:小的不敢有一句谎言!
判:那好!你丢钱之后,可是到巡捕房报失的?
丢:……
判:据巡捕房说,你当时报的是4200元。丢:这———
判:前后数字不一,你又作何解释?丢:……
判:如果这一情节是真,那我可就判了啊!
原告告周老太等人捡钱不还一案,经本庭详细询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现当庭判决如下:原告丢钱,应属事实。但所丢钱数,前后口径不一。身携巨款,喝酒唱歌行潇洒;手搭衣服,洋洋洒洒走夜路:钱岂能不丢?钱丢而不自知,不即寻,一觉到日中,过在自身;钱来却嫌少,猜疑人,一怒上法庭,赖上别人:情与理不通。钱丢可悯,捡钱有疑,但认为周老太等人私藏6500元,证据实在不足。依法,本官判周老太等人无罪。
法律,无非道德人情。道德乃法治之基础。本案,在依法判决之外,亦当褒扬拾金不昧、诚实守信之风尚。老太等人是否掖钱,仍需扪心自问;纵令老太老王可疑,仍倡好说好商量,不宜动辄告官。古来有一判例:你说丢十两,我只捡五两,官曰:所捡之物,非所丢之物,此五两断给捡银者。此例虽有认定原告欺诈之先入之见,然其倡导诚信之意,更为深远。依此,把这1700元判归老太,亦不为过。本官因此奉劝原告,心虽有憾,亦宜罢诉以扬善为上。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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