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儿个,给大家说一个挺有意思的官司,请大家一起议议,看看谁对谁错。
这案子的原告哇,姓周,30岁。他在诉状中说了,今年的3月8日,他在携程网预订了一款由北京至香港的自由行,价格为5950元。3月22日,他和妻子赶到首都机场时已6点50分,离飞机起飞还有40分钟。可此时,携程旅行社负责办理登机的工作人员已经离开了。周先生随后与携程联系,人家说他已经误机了,周先生只好又花了4428元重买机票,于当晚10时才到达香港。
周先生认为,自己仅仅比工作人员离开的时间晚了5分钟,就没登上飞机,导致自己多花费机票款4428元。这都怨携程旅行社呀,是他们没有尽到显著的告知义务,他们应该在出发前一天对游客发出登机前45分钟停止办理登机手续的提示。何况,旅行社也没有注明机票不能退、改签哪!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赔偿损失4428元。
这案子,19日上午9时,在北京东城法院准时开庭了。庄严的法庭上,法官、书记员、被告和旁听人员一一就座了,才发现原告席上空无一人。书记员于是拨通了周先生的电话,得知他“刚从望京出来,还没搭上地铁”呢。
9时45分,周先生气喘吁吁地跑进法庭,“对不起,我记错时间了”,周先生说。这一理由,法官认为“不合理”,对他进行了严厉批评。旁听的观众幽默啊,有人悄悄说了:“幸好,法院不会起飞。”
庭审时,旅行社一方辩称,在给周先生的产品确认单上,已经标注提前120分钟到机场。此后,旅行社也尽力做了弥补,包括提供优惠的迪斯尼门票,因此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我们知道周先生会迟到,可能会对他特别提示。”代理人笑称(揶揄人呢)。但周先生说了,机票上的提示不显著,容易被忽略。
这案子,现在还没判呢。各位看官,您说,这事儿是周先生有理呢,还是携程旅行社有理呢?
哦,后边的老张,您说说看!
老张:我觉着,周先生迟到了,是主要错误。但是,携程也有欠缺。首先啊,人没齐,你得招呼招呼吧?你打个电话,不就知道他们快到了吗?先帮他办个登机牌,那是嘛事儿也不耽误啊!这都是结伙儿出行的常识,您专业旅行社,能不懂?再说了,要是你提醒得不显著,机票上也没注明不能改签,这服务还真是不到位呀。您商家不能只想着挣钱,不想着怎样搞好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周先生的起诉,客观上有点儿公益性,法庭应予给些支持,这对商家是个必要的约束。
好,谢谢老张!前排的老李,您也说说!
老李:这事儿,主要怨周先生。坐飞机您迟到;开庭您又迟到,这也太夸张了吧?法庭上一干人等,等了您45分钟,该工作时沦入闲等,多不严肃!如果允许这么迟到,法庭势必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
这事儿,法官也有责任。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原告不到庭,可以视作他已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申请,对原告作出缺席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者照样开庭,让被告进行辩论,法院以已辩论的事实、已调查的证据和缺席方所提供的诉讼资料作为基础作出判决。
这样做,对周先生,那是大大的不利——谁让你丈八高的灯台,照人不照己呢?您得明白:迟到了,后果很严重。
老张和老李,您俩的话,我都同意。这人呢,还得严格要求自己:办事要守时,为人要守信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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