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京城有位刘女士,房有多套,车有几辆,人既靓丽又猴精,吃嘛嘛香,沾谁谁死。可是,这姐姐她放着好日子不过,走进法庭,告状去了。
为嘛?原来呀,这位姐姐她六年前把家里的一套经济适用房给卖了。因为那房,又小又偏,她用不着,也租不出个好价钱。为了省心,她在2004年把房子卖给了余先生,俩人还正儿八经地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子总价50万元,余先生先付了25万元,其余款项按十年银行贷款利率,按月向刘女士交纳数千元,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时,一次性交清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余先生倒也守约,按月支付余款。转眼六年过去,因近年来收入增加,余先生加大了付款力度,眼看着他就从房奴变房主了,他憧憬着美好的日子,笑容在脸上,小曲儿在口上,整天美不滋滋儿的。
老话说得好,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凡事别得意忘形,要不你后边就会出现一个凶猛的黄雀。就在老余做着春秋大梦的时候,他没有想到,他成了被告了!
一看,告他的是老房东、大款刘姐。刘姐没见着,见着了刘姐大腹便便的律师。律师摆出诉状,说,你懂不懂?国家有政策规定,经适房未满五年不得交易。刘姐在把房子卖给你老余时,房子还是新的,你们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我们会让法院确认,你那个购房合同无效!
刘姐倒挺大度,说她愿意退回房款,多补点儿也成。
余先生走在大街上,眼睛里直冒火,不服。他沿大街逢熟人就诉说:啥违背政策不违背政策的?都是房价上涨惹的祸!你想啊,这房当时卖了50万,现在能卖200万,刘姐她后悔了!但当时签这合同,她卖俺买,双方你情我愿,是真实意思表示。走遍天底下,老百姓这种买卖,落地算数,哪有几年后翻出陈年烂谷子的事儿来找后账的?法律么,总要尊重契约尊重合同尊重真实吧?法律总要以诚实守信为基础吧?总要保护诚实守信的人吧?
这合同一不算,就退俺房款?双倍返还都不中!买房的时候,50万还能在周边买套房,现在俺还能买个厕所不?
再说了,这是啥政策,犯了它合同就得无效?俺又没犯法!走到天边俺也不服!要说违背政策,也是俺双方都违背了。刘姐她又不是傻子,她卖房时不知道国家有这政策?俺穷,急着找个窝儿,慌不择道;她懂政策,还卖,她心里净盘算着挣钱了,她在乎政策吗?她自己故意违背政策,现在反悔了,挨刀的却是俺!这是哪门子政策,就只保护卖房的不保护俺买房的?
敢情是,她有房住,犯了政策,还能捞一笔;俺没房住,还得把俺赶到大街上去,就因为不合这么一个政策?
余先生叨叨,没啥用。律师上庭,言之凿凿:根据北京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六年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本案涉及到的争议房产未满五年,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律师还没说完呢,旁听席乱了,原来是老余的妻子昏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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