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中国孱弱的社会急救系统进行“心肺复苏”,最合适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而最有力的途径,莫过于不同层面的立法
·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像强制要求公共场所配备灭火器一样,立法推广对救助生命同样重要的电除颤设备的配置使用
·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急救系统刻不容缓,在这个过程中,立法绝对不能缺位
34岁的天涯论坛副主编金波因心脏骤停晕倒在北京地铁站台上不幸身亡后,有关中国社会急救体系的讨论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7月6日《中国青年报》就此发表深度报道,标题是《社会急救系统等待一次心肺复苏》。
金波曾得到多位陌生乘客的施救,但没能苏醒。报道援引急救专家的话,指出三点遗憾:施救者很多时间花费在犹豫、商量及人工呼吸上,心肺复苏用时很短,没有坚持到救护车到来;在场地铁公司员工没有直接参与施救;地铁站里没有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专家认为,此事“折射北京地铁急救系统性缺失”。
其实,公共场所发生心脏骤停的病例屡见不鲜。几乎每一起此类事件之后,都能听到急诊专家发出的零星呼吁,包括对倒地者及时实施高质量的心肺复苏(CPR),以及为公共场所配备救命的电除颤设备(AED)等。然而,这些声音很快就会被接踵而至的各种热门话题淹没,在心脏拯救赛中,我们继续一次次输给死神,悲剧继续在各地不断上演。
个人的力量是微薄的,仅凭一己之力推动社会急救系统的健全与完善,任谁也难有这样的本事。为中国孱弱的社会急救系统进行“心肺复苏”,最合适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而最有力的途径,莫过于不同层面的立法。
首先,立法倡导急救教育。急救教育在欧美发达国家很受重视,如英国政府要求将CPR训练和AED使用都纳入到学生的急救课程当中;美国西雅图等地,小学就开始教授急救知识,初中生就能上手做CPR。反观我国,中小学急救教育严重欠缺。把急救知识当作必备技能,从娃娃抓起,需要立法引导。
其次,立法强化急救培训。在不少国家和地区,法律对特殊人群的急救培训有着明确要求。如德国要求消防员每年必须参加30学时的急救培训;意大利要求外勤警察必须经过初级急救技能培训并学会使用AED;香港规定,部分工种如保安员、运动及健身教练、空中服务员等,入行条件之一就是获得急救证书。我国除《110接警处工作规则》规定“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外,对其他行业从业者少有急救技能方面的要求。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把急救技能列为警察、消防员、保安、公交乘务人员、餐厅酒店服务员等为高密度人群服务的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必备技能,规定培训合格并获取初级救生员资质方能上岗。
再次,立法推广电除颤设备配置使用。美国从1995年起就立法推行“公众可获取的除颤仪”计划,要求对于急救车5分钟内无法到达,以及每5年发生过一次及以上的风险高发区,需依法设置AED并明确标识。而据《中国红十字报》报道,中国目前公共场合配备的AED设备数目不超过1000台。改变这种现状,需要像强制要求公共场所配备灭火器一样,立法推广对救助生命同样重要的电除颤设备的配置使用。
急救专家说得好,一个人掌握技能是救不了自己的,只有人人都有救人的技能,人人才都有获救的机会。构建强有力的社会急救系统刻不容缓,在这个过程中,立法绝对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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