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该事件中,张伟的行为是“未接电话”。“做好接受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电话访谈准备”,扶贫办的要求体现了对巡查工作的重视,但如果24小时“随打随通”难以做到,那么,“未接电话”行为是否不当,特别是不当的程度是否到了需要追究责任的程度,有探讨空间
·近年来,随着从严治党深入,党员、干部行为进一步规范,这是好事。但也应防止一种倾向,即片面强调从严,忽视当事人权益,任意扩大责任范围,随意做扩大解释
发生在安徽省全椒县的“未接电话受处分”事件,引发广泛关注:今年8月,县扶贫办下发通知,要求全县帮扶责任人做好接受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电话访谈准备。8月23日19时31分至19时35分,省巡查组4次拨打县农村公路局副局长张伟(帮扶责任人)手机,张伟未接听电话。当地以“给我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为由,给予张伟党内警告处分。一片质疑声中,当地进行复查,结论是原处分决定定性不准确、处理不恰当,撤销对张伟的处分。
舆论关注对事件反转所起作用,事件暴露出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人们已经说了不少。今天,我想从法律追究和纪律处分比较的角度分析,因为未接电话对张伟作出处分为什么是错误的?
有人会说:“这么比较,不准确:和国法对公民的要求相比,党纪对党员的要求更高、更严一些;和法律上的证据标准相比,纪律处分也会宽松一些。”有一定道理。不过,同样让当事人承受不利后果,二者运行规则大致相同,合法(规)、合理、合情都是绕不过去的考量。
法律上,让某人为某一事件承担不利后果,以下几种因素不可或缺:不当行为;不利后果;不当行为和不利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纪律处分,也不能少了哪一个。
该事件中,张伟的行为是“未接电话”。“做好接受省脱贫攻坚巡查组电话访谈准备”,扶贫办的要求体现了对巡查工作的重视,但如果24小时“随打随通”难以做到,那么,“未接电话”行为是否不当,特别是不当的程度是否到了需要追究责任的程度,有探讨空间。
当时没接到电话,之后他主动回过来,或者巡查组再打,都不过是一个电话能解决的事儿,“未接电话”的后果并不严重。有关部门“给我县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判断,显与事实不符。
“未接电话”是否不当存疑,“造成严重后果”站不住,此时,再判断二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已没有意义。
特别是,张伟本人并无过错。据他陈述:“我吃完晚饭后有出去遛弯的习惯,那天晚饭后,我遛弯时出了一身汗,回家后就洗了个澡,这个时候有电话打进,当时是孩子接了电话,说等我洗完后给他们回电话,但是我洗完之后再打这个电话就怎么也打不进去了。”可以遛弯吗?遛弯出汗可以洗澡吗?如果可以,没第一时间接听电话就谈不上过错。
还想介绍下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上的责任阻却事由,该理论指的是,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该理论蕴含的理念是“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从“情”的角度对特殊情况下犯罪的宽宥。把这一理论“套用”到这一事件中,我们应该思考:我们能不能期待一个人24小时电话“随打随通”?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即便他不接电话不对,并因此导致不利后果,追究他仍可能缺乏正当基础。
还想说说程序。不知道复查推翻之前认定,是因为有了新的事实,还是根据同样事实作出不同认定。如果是后者,之前“不准确”定性、“不恰当”处理是如何作出的?如果是前者,有利于张伟的事实为何未充分收集?司法领域讲究“无罪推定”,纪律处分也应遵循“无错推定”。
近年来,随着从严治党深入,党员、干部行为进一步规范,这是好事。但也应防止一种倾向,即片面强调从严,忽视当事人权益,任意扩大责任范围,随意做扩大解释。
今年早些时候,媒体也曾报道某地突击检查教育局办公用房,“有与工作无关的书籍”“盆栽超过两盆”等竟然作为“问题”被通报。媒体曝光后,当地作了“标准把握不准、检查方法不当、工作程序欠妥”的回应。从一两件事推断“倾向”,似有些过敏,但这种事儿,从小处说,关系到一个人政治前途;往大了说,关系到制度的科学、公正。过敏一点,及时发现苗头,没坏处。
(作者系本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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