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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商”概念三人

时间:2006-09-15 00:00:00  作者:钱贤良 孙月丹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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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谈“法商”概念很有生命力

□本报记者 钱贤良

如何看待法商这一概念?张志铭认为,法商是一个借用概念,借用自“智商”、“情商”,现在还不是一个规范的广为认同的概念。

张志铭说,我们目前用得比较多的是“法律意识”,来说明人们对法律的认知。比如,我们一般把对法律知识一点都不了解的人称为“法盲”;把对法律一点都不认知、不认可的人,称为无“法律意识”。

“但是,我认为法商的概念,不应该是以对法律的认知为前提,应该强调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张志铭说,“法商应该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对法律认知的程度;二是对法律的信仰。如果说,一个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程度低而且对法律缺乏尊崇,或者尽管对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但对法律缺乏感情上的信赖和认同,我们可以说这个人法商低。”

“比如某一企业老总,企业经营得很好,但是因为行贿、偷漏税而犯了罪。我们可以认定他有很高的经商能力,必定智商、情商都不低,但是可以说他这个人法商比较低。因为先前他得到的好处和违法犯罪后的损失相比,可能是得不偿失。”张志铭说。

张志铭同时也坦承,一个概念的提出是针对某一社会现象的形象描述,但最终的准确定义需要一个不断厘定、不断精确化、不断明晰的过程。他说:“法商作为一个新概念,很形象很生动地刻画了当前一种社会现象:有些人对法律知识不了解也不尊崇,另外一些人了解法律知识但对法律缺乏感情信赖和认同。”

张志铭说:“在向社会大众普及法律时要特别强调确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这也正是法商这一概念慢慢确立的价值所在。”

“法商的提出很有针对性,也很有生命力,值得肯定。法商的准确含义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这一概念内涵的明晰也需要一个过程。这是社会认识过程的必然。但我相信通过媒体的传播,经过一段时间,法商这个概念将广为人知,并被公众所接受,从而唤醒公众提高法商。”张志铭乐观地说。

张 平 一级作家,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

“法商”也具有部分先天因素

□本报记者 孙月丹

“我认为法商的提出有它的合理性,我很赞同。”9月14日,当记者提及“法商”这个字眼时,电话另一端的著名作家张平爽快地表达了自己对法商的看法。他说,法商的形成,实际上也是对法律观念的一种普及。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对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张平认为,与智商、情商一样,对于在法治社会出生的人来讲,法商也具有一定的先天因素,只是没有智商、情商所占的先天成分多一些。

张平解释说,过去封建社会里是皇权对法的压制,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人一生下来就进入一个法治社会,进入一个法治框架,从小就受到法治的熏陶,从小就希望扬善惩恶,希望人人平等,希望社会公平公正,实际上这就是人对法治的一种渴望,对法治社会的一种向往。在长时期的法治社会的熏陶下,慢慢地,人的潜意识里就会形成法律意识,然后这种意识会进入人的道德领域、思想观念,影响着你的人生观,左右着你的言行举止,久而久之成为人的一种下意识。这种下意识会转化成一种本能,然后人就会本能地遵守一些法律法规。

张平认为,一个国家对法律的普及程度、制度建设、社会环境、文化氛围和国民素质、受教育程度都跟法商的高低有着密切的关系。

“我认为一个高法商的人应该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法律意识较强,对法律遵守的意志力较强。另外,还要具备很强的道德水准、高尚的情操,其中包括道德操守、理想操守、信念操守、意志操守等。”张平说,一个拥有高法商的人要符合这样的标准。

张平指出,我国公民目前整体的法商水平还比较低,因为我国目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民的文化程度有待于提高,贫富差距、城乡差别较大,可以说贫穷对一个人法商的形成有着一定阻碍。一个贫穷的人可能为了生存,会不择手段,甚至会超越法律的界线。要提高法商,就要尽可能地消除贫困,缩小贫富差距。在一个和谐、公正,人人都感觉温馨的社会里,法商的提高一定会加速。

黄京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提高公民“法商”有助于刑事司法环境的改变

□本报记者 高 斌

今年是我国“五五”普法的第一年。“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普法的过程。”黄京平认为,20多年来,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但是,犯罪率并没有呈现人们期待的下降趋势,反而却呈现上升趋势,这是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

“这种现象提醒我们,不能简单地得出‘公民法商高就意味着犯罪率低’的结论。”黄京平指出,除法商以外,还有一些其他要素在影响人们是否违法犯罪。社会发展中其他因素,如贫富差距、文化多样性和资讯发达带来的负面东西,以及某些特定群体的形成等,是影响犯罪发生的综合性因素。

公民法商的普遍提高将有助于刑事司法环境的改变。黄京平解释说,被告人法商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就可以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被害人法商高,在受到侵害时会自觉寻求保护。“刑事司法官会面临很好的执法环境。表现为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得到很好地执行,法院定分止争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比如,1995年10月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被控杀妻案,经过474天的审理,由绝大多数黑人组成的陪审团在分析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后,宣判辛普森无罪。这个被称作“世纪性审判”的案件宣判后,从民众的反应来看,美国的民意测验表明,尽管绝大多数人在判决后仍然怀疑辛普森就是杀妻凶手,但他们对判决结果非常尊重,对判决的合法性几乎没有怀疑,大部分人表示接受判决。

黄京平分析认为,“在公民的法商得到普遍提高后,程序正义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这是辛普森案给我们的一个启示。”

“在公民法商养成发展过程中,媒体要负起责任,既不能板起面孔传‘法’授‘道’,更不能把严肃的刑事案件报道变成‘八卦’的小道消息。”黄京平指出,“把严肃的刑事案件当谈资,是对法的不尊重,其背后隐藏的是一种对法无所谓的漠然态度,这对培养公民的法商不是好事。”

提到前段时间网民关注的“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案”、“湖北襄樊少女高莺莺身亡案”等一些案例,黄京平认为:“过分热烈的网上炒作,会对法官作出公正判断形成干扰。”他特别强调,“法律是非常专业的,就像某人得了病要去找专业医生,不能信游医、巫医一样,遇到法律问题要倾听和传递法学家和法律执业人员的观点。”

“这时媒体就有责任站出来,及时传达专家的正确观点,引导公众公正认识。”黄京平认为,这是高法商的媒体应具有的姿态和行为。

“每个公民不可能熟知每一部法律的具体规定,要通过案例报道培育公民对法的信仰,让公民体会和领悟到法的威严。”黄京平说,对很多人来说,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一条线一个点。在罪与非罪的关键时刻如何把握住自己?“对普通百姓来说,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对法的感受,对法的实质精神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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