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在海南省万宁市北坡小学读书的阿浩,是一位农民工的儿子。在随父搬到三亚市安游地区后,阿浩遂转入附近的安游小学读书,可是入学不久,学校竟以他不会说普通话为由勒令其退学(9月7日《南国都市报》)。
对于一名适龄儿童来说,受教育是其权利;对于家长、学校、国家乃至社会而言,让所有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是一份实实在在的责任。阿浩的确不会说普通话,这并非孩子的错,而恰恰反映了我国部分地区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不会说普通话的阿浩也许对于一个学校而言,会带来教学和管理上的困难。然而,传道授业乃教育的本分,有学生不会说普通话,学校的选择当然是教会这位学生说普通话——这不正是教育的意义所在吗?
当然了,“不会说普通话”很可能只是校方的一个托词。假设阿浩不是外来农民工的儿子,有着当地的户口,哪怕他同样“不会说普通话”,安游小学应该也不至于将他拒之门外。当义务教育变成“选择性义务教育”时,教育的公平已然失衡,宪法平等赋予每位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在赤裸裸的“勒令”之下荡然无存。
阿浩事件也许只是偶然,但他的背后却是制约社会发展和民族复兴的大问题,对于我们这个高等教育飞速发展而基础教育日益步履蹒跚的国度而言,尤其如此。阿浩事件幸运地得到了媒体的关注,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安游小学多半能从善如流,重新接纳小阿浩。但依然留在阿浩家乡的小学就读的小伙伴们,却将继续“不会说普通话”。他们中的一部分也许一辈子也没有机会走出故乡,他们中的另一些幸运者在走出农村后或许也会在别的小学变成另一个小阿浩。
农民工的子女在城里就近上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同时又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难题。安游小学拒绝小阿浩,并非是对一个“不会说普通话”的孩子的拒绝,而是一个制度对一个群体的拒绝。如果说这一难题在过去虽有“平等教育权”的宪法规定而无实施细则保障的话,那么现在这一障碍已经消除。
今年3月27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
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就学问题,该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与之相对应的另一则消息是,在本学期开学前夕,北京市财政拿出8000万元来保障公办学校有条件接收因取缔打工子弟学校后分流出来的学生。有评论指出,北京此举意在为全国树立一个努力化解“留守困境”的典范城市形象。
农民工子女的城市上学难题虽有了法律的保障,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修改后《义务教育法》实施的第一个学期,它考量着地方政府、学校以及农民工本身对法律的尊重和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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