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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美发店何必经当地居民同意

时间:2006-10-16 00:00:00  作者:王琳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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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被誉为现代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行政许可法》中就明文规定了申请行政许可实行听证制度,依通常的理解,听证可在公众的参与下,通过公开来约束行政权并达到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提高行政许可决定的正确性。依此观察上海的这一新规,很有些搞反了的嫌疑——对于公民而言,最需要的其实是政府为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设置的这个“需经居民许可”的前置条件是否经过了“听证”,而不应一味地强调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在开业经营前应进行了有居民参与的听证。

当然,这个规定很值得玩味的是,它声称“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业项目”会“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开办这些服务项目应该得到附近居民的多数同意。而依普通人的逻辑来理解,正规的“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项目”都是居民日常生活中所离不了的服务行当,如果这些项目对居民生活可能“造成影响”,多半也是良好的“影响”,它们的开办又何需“听证”呢?

注意到新闻里同时透露,今年新制定的《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补充目录》(第二批),也将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业项目纳入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许可范围,并将污染防治、达标排放作为准入条件之一。我不是环保专家,但从一个行外人的角度来看,这些服务业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好像并未严重到需要“听证”的地步。难道是染发剂和美容、足浴药品的使用所带来的生化污染吗?都还未开业,居民又如何能评价那些还只是“可能”的污染呢?让其开业后,再由相关执法部门勤于检查并严格执法,不是更能解决问题嘛。

既然污染问题并不致构成这些服务项目需行“听证”的理由,那么,上海此新规的出台显属“醉翁之意不在酒”——据称,这次关于对开发廊搞环评听证的决定,是在“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娱乐服务行业专题会议”上作出的。也许,这里的“环评听证”更多是指“治安环境评估听证”。

君不见,时下有诸多连基本理发工具都找不着的“美发店”,没有一个美容师的“美容院”也不在少数,至于洗浴按摩场所,也常藏污纳垢,有一些“服务项目”提供的实乃“性服务”,因而容易成为所在地的社会环境“污染源”。然而问题在于,在这些“服务项目”未开业之前,莫说是居民,就是专家或者执法者,多半也无法断定其是否就属“性服务项目”。我们总不能在这些项目开业之前,就行“有罪推定”之实,将所有的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业项目都交付给居民来决定是否同意设置。如果准备开张的服务项目是合法的,即便“居民的反对声音很大”,恐怕我们也没有拒绝其开业的理由;如果准备开张的服务项目是非法的,即便本地居民全都乐于接受那样的服务,因而纷纷投出赞成票,我们也应依法坚决不予批准设立。

必须廓清的是,“居民同意”并不等于“法律同意”,开美发店实在不需劳驾当地居民来参加听证并投票决定。治安环境的正本清源,并不是引入居民投票就能实现,我们更应依托的是职能部门的依法办事和执法必究。“头痛”需医“头”,这是最浅显的道理。决策部门请一刻也不要忘了,我们的打击对象是“黄赌毒等违法行为”,而并非“美容美发、沐浴足浴等服务业项目”。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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