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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补拍证据轻慢的不只是取证程序

时间:2007-01-15 00:00:00  作者:王琳 姚雯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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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姚点评:幸好搬几块砖就可以补拍要是补拍火灾还不得盖座楼放把火?!

“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这是温家宝总理给所有行政工作人员的一句告诫。“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可以说,时下中国法制领域的种种乱象,很大一部分是从行政领域的不依法、不守法发端的。

比如行政处罚,我们已有一部施行了11年之久的《行政处罚法》。这部被视为开创了中国行政立法里程碑的法律确立了“处罚法定”,“公平公正”,“一事不再罚”等基本原则,同时也要求“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当然是指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换句话讲,“以事实为依据”也就是以“合法收集的证据能证明的法律事实为依据”。

如今的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意识多少都有了些,但合法收集证据,尤其是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的意识却还非常欠缺。在南京市秦淮区乌衣巷开了一家小餐饮店的王刚,最近就遇上了一回“违章证据补拍风波”。

1月4日,王刚见进店门的3个台阶破旧,就叫来几个瓦工整修,施工过程中,冲来几个城管,以“违建”为由动手毁掉了刚贴好的瓷砖。王刚的弟弟王翔在与城管的理论中与其发生了肢体冲突,结果王翔骨折。事后,有关部门支付了王翔的医疗费。事情看似已经过去。不料几天过后的一个下午,五六个城管搬来几十块红砖往王刚店门口一放,照相机开始一阵狂拍。拍照后,几个城管又把码好的砖头全部搬走了。这突如其来的一幕,让王刚受惊不小,“城管会不会‘栽赃’给我,说我搞违建,然后要对我进行处罚?”

王刚的猜疑并非杞人忧天,当记者向南京市夫子庙街道城管科求证时,办公室一位姓杨的工作人员直言不讳:“我们这是在补拍证据。”至于为何要“补拍”,杨某解释说,“1月4日上午拆违时,大家非常忙碌,没来得及拍照取证,所以7日下午,我们便叫几个人过去,把现场重现一下。”(《现代快报》1月9日报道)

这位姓杨的工作人员话说得何其轻巧,《行政处罚法》和众多行政立法苦心构建的取证程序就这样被这些执法者轻慢了。我们知道,证据材料若要成为处罚依据,必须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补拍”到的照片当然具有“客观性”,但这里的客观只能证明照片所拍摄的1月7日下午,王刚的店门口出现了“违章建筑”,并不能证明1月4日王刚让人在其店门口进行了“违章建设”。1月7日的照片与1月4日的“违建”之间不具备任何“关联”,倒是几位城管人员的码砖行为与照片上所反映的“违建”具有关联。相对于1月4日王刚的违建行为而言,“补拍”来的证据当然是不合法的,因而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当然,这并不是说“补拍”的照片毫无意义,它毕竟证明了在王刚店门口有“违建”行为发生。只是,实施这一“违建”行为的是几个城管人员,而非王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刚在1月4日的“违建行为”无证据可以证明,所以不能再行处罚。但几个城管人员1月7日的“违建”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应接受行政处罚。至于城管“违建”的目的是为了“补拍”,并不能掩盖“违建”的客观事实。打个比方说,侦查人员在调查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没有固定被害人被刀伤的事实,能否再捅被害人一刀,然后来个“固定证据”?如果侦查人员用这种方法来“固定证据”,伤害了被害人,难道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

相比起略显枯燥的法律分析,本案的结局更令人忧心。一方面,是店主不堪其扰,已决定将店面转让;一方面,是城管“笑称”在“补拍证据”。至于“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等等理念早已被抛在脑后,如果没有对这些“知法违法,执法违法”者的责任追究,王刚之后,还会有更多的李刚、张刚、赵刚成为下一轮的受害人。

[责任编辑:zywy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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