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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民告官,赢了官司又如何?

时间:2008-01-12 00:00:00  作者:王琳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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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赖锦玉11年前在惠东县吉隆镇投资3000万元建起了一个货运市场,几年来,惠东县交通局等部门在这个市场设管理站收取“劳务费”1000多万元。赖锦玉认为这笔款项应为货运市场的收入,遂将惠东县交通局告上法庭。惠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交通局侵权应退赔1374.28万元。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惠州中院仍维持原判。(1月8日《法制周报》)

这起因民事纠纷而引发的“民告官”,“官家”不仅输了官司而且还要支付巨额赔偿。这在司法行政化的当下,本就极为罕见。更让人震惊的是,根据判决,赖锦玉的惠昌公司本可获得千万赔偿,但赖却在2007年12月26日上午,最终决定放弃向交通局追索这笔巨额款项。

相比起事前维权而言,诉讼是在侵权行为业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请求司法来终止侵害并追讨相应的赔偿。与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相较,作为普通市场主体的企业无疑是弱势和被动的一方。他们既没有强大的国家机器可以背靠,也没有足够的资源能在案外左右司法机关的裁判。作为原告的受害者有法律和事实在手,也唯有司法公正方可让他们期待胜诉。但赖锦玉的遭遇又告诉我们,司法救济的实现并不因胜诉而自动到来———胜诉在更大意义上,还仅仅意味着“文本上的胜利”。裁判文书中的巨额赔偿如果不予兑现,就是“法律白条”一张。

裁判文书必须得到尊重,并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彻底执行,司法才能真正成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同为国家机关的政府部门本应模范地尊重司法的决断,认真履行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义务。但问题在于,在“惠昌公司诉惠东县交通局”这宗民事讼案中,作为赔偿义务人的县交通局面对巨额赔偿,根本无能力履行。依报道所述,当初的千万巨款已“去向不明”。如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唯一的途径就是让县政府动用财政资金来填上这个窟窿———如果县政府不愿动用财政资金,法院能够对县财政进行强制执行吗?法院的办公经费包括法官的工资福利,可都是由地方财政供给的。正是在这样极其敏感的权力纠葛之下,赖锦玉才会决定放弃向县交通局追债。因为如果一味追下去,其结果不但拿不到赔偿,恐怕又得时刻提防来自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公开或隐性的报复。

从法律上讲,惠昌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可以行使,也同样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即便放弃一笔巨额赔偿在我们看来不可思议,但于现实的商业环境中又有其暗含的合理性。商人以利润为其取向,放弃求偿也正是为了化解与行政部门的敌对,为获取更多的利润创造条件。但对社会公平尤其是对司法公正而言,这种放弃合法、合理权利的行为,又将不可避免地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如我们所知,法治的良好运行有赖于公民为权利而斗争的主体意识的支撑,中国于法治之路上跌跌撞撞,正是因为我们太过忽略甚至压抑这种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法治总是希望每一个公民为了追求利益或补偿受损的利益而积极主张权利。惠昌公司敢于将政府部门告上法庭,本是“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治范本,但它放弃索赔又大大降低了这宗备受关注的诉讼的意义。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还原告一个公道,在很大程度上还起着规范、指引和教育的功能。作为当事人的惠昌公司在放弃自身权利的同时,还可能导致作为侵害者的行政部门在权力越界已被法律确认的情况下,仍然得不到纠正。这一结果对行政部门也许暗示着一个错误的认知:违法或滥权其实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便你一介公民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这份来之不易的胜诉,本可通过司法的公正去促进不良商业环境的好转,也将因权利人的放弃求偿而前功尽弃。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赖先生虽然合法地(也是无奈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但同时也放弃了对社会的义务。这种无奈之举实是法治之悲,亦是行政之耻。

[责任编辑:zywy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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