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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国资损失千万仅“建议免职”?

时间:2006-11-13 00:00:00  作者:王琳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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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底出台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部“意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文件。《办法》详细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上的处理办法,其中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至250万元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25%,并通报批评。而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当年绩效年薪的100%,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据11月2日《南方日报》)。

老实说,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红头文件没少见过,但大多政治宣示和道德说教意味太浓,在“严禁”、“严格”、“不得”、“不准”等语的背后,责任承担明显缺失。所以,再多的三令五申,对于一些瞄上“国企”这道“最后晚餐”的企业管理者来说,也不过是稻田里多插了几个“稻草人”而已。与此相对照,《办法》能够针对企业资产损失而对企业负责人说明“处理办法”,倒还能称之为一大进步。然而,《办法》规定得虽然“详细”,却也失之于柔,失之于宽,失之于太过含糊。

说它“柔”,是因为“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这个门槛已经不低,而其处理结果也不过是“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也就是说,造成上千万的损失,连“免除职务”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为是“建议免除”么。既然是“建议”,也就没有刚性的约束,人家想听才听,想免才免,要不想采纳你的建议,也并不违背这《办法》,能奈之何?

说它“宽”,是把损失的红线划到千万元。尽管广东属于先富起来的地区,但千万元总还算得上一个大数目。《办法》的出台不知有无对这一数字进行科学的考量,难道损失在999万元的,该企业负责人虽然严重失职,而仅仅因为未到千万元这条红线就可以安枕无忧,或者只给个不痛不痒的“通报批评”了事吗?这岂非等于在提醒那些“吃国资一族”,只要谨记不要逾越千万元这道红线,就可以以经营为外衣,将“国有资产”巧妙地转化为“我有资产”?最终企业负责人还能因“数额不足”一直呆在这个重要的岗位上吃下去。

说它太过含糊,是因为企业经营总有赢有亏,今年亏损,说不定就是为明年的赢利积累经验与力量。把“损失”定为“免职”的标准,本就含糊。在这一条文中,“免除或建议免除”,“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10年至终身”等语更是模糊不清。至于“损失”的范围又包括哪些,由谁来认定,怎么认定,企业负责人的失职与损失之间是否应具备因果联系等等,显然都未在《办法》中明确。一个有了“详细规定”的《办法》仍然欠缺可操作性,可见,这个“稻草人”也不过是在造型上新鲜了一些,其实质与以往的“恫吓”并无太大区别。

另一个常识是,“损失”显然并不等于“亏损”,在赢利的国企中也不乏腐败,不乏国有资产的流失。一个国企,本来可以赢利千万元的,因为企业负责人的失职或渎职,而只赢利了500万元,这也是损失。我们是否已经有了能够在赢利的表面看到“损失”实质的方式或方法?而在亏损的国企中,亦不乏勤政的负责人,今年亏损1000万元,比起去年亏损5000万元,如果负责人已尽心力了,也就谈不上应该“处理”。能够意识到以制度来约束国企负责人,以制度来防范国资流失,无疑是观念上的进步,但这种进步,需要的是刚性、严格和具体明确的制度设计。初衷良好的《办法》欲实现其本旨,显然还有太多应予调整的空间。

[责任编辑:zywy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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