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法制日报》刊出了一篇《原州区法院巧创“说情风险担保制” 变说情人为执行协助人》的文章,并在“编者按”中特别强调了这一制度的借鉴价值。据称,“将法院避之唯恐不及的说情人变为执行案件的协助人,达到了法院、被执行人、说情人三方的三赢”,所以,“办案中遇到人情风也不一定都是坏事”,“只要我们把法律权威、人民利益放在心里,处理问题时因势利导,阻力是可以变为合力的”。
真是“只要思想不落坡,办法总比困难多”。用一个制度就把“说情风”这个坏事变成了好事,阻力变成了合力,果有如此奇效,理应大力推广,不但全国各级法院门口都应挂上“说情请进”的标语,纪委、组织部等核心机构也不妨效仿之,将“说情”这样的“好事”进行到底。然而问题是,这个“说情风险担保制”真如文章所说,是个“高招”吗?“说情”与“说法”这一对欢喜冤家又是否能友好相处,为“和谐司法”的构建添砖加瓦?
不可否认,我们这个古老的国度在传统上就是一个“熟人社会”。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并非规则,而更多是人情。晚清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这三十年来,工业化及城市化的进程,推动着“熟人社会”正在向“陌生人社会”转型。如果我们注意到这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仍在进行之中,我们就能理解今天的中国社会所要面对的窘境:一方面,我们需要推进“法治”来保障陌生人社会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熟人社会所遗留的大量陋习还顽固地在各个领域发挥其影响。这些陋习还因社会的变化而有所变异,比如传统的“说情”多利用亲情来影响行政与司法,今天的“说情”表现形式则更为多样,不但有常见的亲情、友情,也有同学情、同事情、战友情,更有难以抗拒的“领导情”、“权力情”。我理解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法院的领导在遇上“说情”时的种种尴尬,甚至是难堪,但我不认为这可以构成“说情风险担保制”的理由,遑论“说情人”转化为“担保人”后,本来很难执行的案件就能迎刃而解了。
不妨稍作分析。凡“说情”总得有个目的,谁也不会吃饱了撑的找个人去“说情”。以要达到的目的为标准,我们把“说情”分为两类,一类是要借“说情”影响司法,获取法律之外的利益;一类是要借“说情”来排除妨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放在“执行案”中也是如此。如果跟自己的利益毫无关系,也就用不着“说情”了。前一类“说情”,我们恐怕不能“因势利导”,因为法律规定不容让渡,更不能让被执行人因为有人“说情”而获得法律之外的利益。否则,不但对执行申请人不公平,对那些在法院没亲戚,家里连七大姑八大姨也没个带“长”的其他被执行人,也不公平。如果是后一类“说情”,司法机关恐怕要检讨自己,法律许可的被执行人的权利,理应得到保障,而不需要借“说情”来实现。媒体称“说情风险担保制”避免了“法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的直接冲突”,实现了“法院、被执行人、说情人”三方的共赢,但却忽略了执行申请人及第三人的权益,更忽略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或许该制度的推行者和文章的编者也意识到了“说情风险担保制”对法律的侵蚀及对公平的破坏,所以才会特别强调“把法律权威放在心里”。但对于法治的践行而言,法律权威既应放在司法人员的心里,更要体现在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中。“说情风险担保制”固然可以增大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的可能性,但是却以牺牲法律权威与司法尊严为代价。对“说情”的确认与“转变”,还会助长“说情”之风,阻碍法治观念与法律意识的培育与生成。如此“高招”,我看还是不要再显摆出来忽悠老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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