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安徽某报发表了一篇题为《合肥推行举证责任倒置防止用工单位欠薪》的报道。报道说,“今后,如果用人单位被农民工投诉欠薪,用人单位需拿出工资发放证据举证证明,否则视为欠薪。”报道把这个“新举措”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合肥的这个“新举措”,是“举证责任倒置”吗?不妨先来看看法律上对“举证责任倒置”是如何规定的。
所谓“举证责任”,是当事人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证明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正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着实体利益的归属,它才成了民事纠纷解决中的核心问题。法谚所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正说明了举证于当事人之重要。
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有一条稍懂法律的人都耳熟能详的基本原则,那便是自古罗马法确立以来一直被尊奉至今的“谁主张、谁举证”。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亦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此原则适用于劳资双方的讨薪与欠薪纠纷,那就是,讨薪者应首先举出证据来证明其的确与欠薪方存在工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欠薪纠纷就不成立。果如报道所述,合肥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将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企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真有这样的好制度,我当第一个前往合肥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刊登报道的报社欠我薪金——因为本人的确从未为这家报社工作过,所以它一定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那么依“举证责任倒置”,应视该报社欠薪,我的“讨薪”要求也应该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如果这也可以,本人还想去合肥市劳动保障部门讨要一笔薪水,让他们举出已经为我发放过工资的“证据”来。
相信只要还有逻辑思维的人都能明白这个所谓欠薪“举证责任倒置”的荒唐了。从法律上分析,企业在“欠薪纠纷”中当然有举证责任。当工人举出证据证明了与企业存在工作关系之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这时,企业就应为是否已支付了工人薪金进行举证——但这并非什么“举证责任倒置”,更难称之为合肥市劳动保障局所推出的什么“新举措”,而是再正常不过的举证责任分配。
话说回来,就算合肥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心于“举证责任”上推出“新举措”,还得掂量一下自己有没有这个权力。一个关系到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的举证责任分配,说什么也得交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先审议一番,再交给我们的代议代表来表决通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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