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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探亲假早该取消

时间:2007-08-27 00:00:00  作者:王琳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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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8月22日报道,广东省留守妇女达到4700万,过半数妇女从没探望过在外打工的丈夫。为分居民工夫妻设立探亲假、私企员工也应享受探亲假的呼吁随之出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至于私营企业尤其是广大农民工想要休探亲假怎么办呢,目前还无法可依。

如果我们跳出凡事必找法律依据的固定思维,也能这样回答:法律虽然没有强制规定民营企业必须给员工“探亲假”,但也没有禁止。今年6月29日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在第十七条中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至于具体的休假形式及时间,当然还是交给合同双方来协商。对于私企员工而言,完全可以事先与企业约定将“探亲假”写在劳动合同里。如果已经就业,也可以向企业申请,看看能否享受到这个特别的假。如果企业不接受或不批准,劳动者可以选择留下,也可另寻高就。企业的法律义务,仅仅是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员工福利的底线。法律不宜、也不能详细规定企业具体应给员工多少“探亲假”或多少“年休假”。

另一个问题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有无,事实上在国企员工与非国企员工之间,形成了一种差别待遇。国企的员工依法享有探亲假,而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在探亲假上却只能看老板的脸色,而实践中多数私企并不给员工“探亲假”。

这种差别待遇的存在,在我看来,并不是法律在私企员工“探亲假”上存在空白,反倒是法律对国企员工“探亲假”的规定已过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其时中国经济还处于“计划”时代,国企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都向国家干部看齐。

26年过去了,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并正在发育成熟,没有理由再坚守这个计划经济背景之下的“计划福利”。这种国企职工的“法定探亲待遇”应予取消(当然,国家公职人员的这一待遇也同样应取消,但这是另一个问题,容另行撰文论述)。所有企业,不分国有与非国有,抑或外资,只要在中国境内都应平等地享受法律所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至于家在异地的员工有探亲的需求,其实无须以专门的“探亲假”来解决,也不宜强行要求企业解决。因为劳动法上已有“带薪年休假制度”,在年休假期内,员工是去探亲,还是去访友,尽可以各取所需,企业当然应在所不问。当然在劳动法所要求的最低年休假之外,国家也应鼓励企业对家在异地的员工予以探亲假的特别照顾——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合意。

[责任编辑:zywy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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