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朔说他要通过网络直接向读者卖书 比尔·盖茨预言互联网将颠覆传统电视
网络电视出现以来,以其便捷很受网友欢迎。
网络上的新生事物真是层出不穷,从论坛、博客、播客到网络电视台,潮流日新,影响也越来越大。近年来,不但很多娱乐圈和文坛的新星都是从网络上升起的,连很多名宿也开始倚重网络。日前,著名作家王朔就对媒体表示,他的新小说将只在网络上发布,读者付费点击,走网络销售之路。如果读者需要购买纸质作品,他还可以印制成书,直接送到读者手里。王朔表示,从此不再与传统的出版社和发行商打交道,他将直接面对读者。就在不久前,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对于网络上这种出版发行或播放的行为,有关部门该不该监管,怎样监管?原有的管理模式、监管制度是否适应需要?现有的法律法规该怎样跟上这种新变化,这确乎是摆在文化管理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
该怎么对待网络电视台
我是“网络电视”的忠实观众。想随时随地观看NBA现场直播吗?来吧,只要你的手提电脑里有无线上网卡,无论你是在钓鱼还是旅行,都可以如愿以偿,还不用受广告的打扰。喜爱欧美经典影视片、动作大片吗?没问题,还不受播出时间的限制。“哥们儿,打一声唿哨,我就来了,保证随叫随到。”《猫和老鼠》里那条狗对老鼠这么说道。今天,网络电视就是你的那条忠实的狗朋友。
但现在,你可能不能自由享受现代技术给你带来的方便了。据中新网12月28日报道,广电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网络电视台”有关情况的通报》。通报称,一些互联网经营企业自称为“网络电视台”,擅自进行视听节目传播活动,有的甚至伪造国家有关部门批文四处招商引资。这些行为违反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应按规定,“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通知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该网站的经营许可,断开其互联网络接入服务,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通报强调,广电系统内各机构不得与非法“网络电视台”进行业务合作,不得邀请其参加各项活动,包括研讨会、论坛、展览、庆典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与刊物不得对非法网络电视台的业务活动进行报道以及为其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通报》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1月7日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的形式颁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10日起施行。
作为国家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针对新兴的网络视频播出,积极主动地加以研究,拿出部门管理规章,是令人称赞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更高级的法律规章之前,相关从业者应尊重、遵守这一规定。违反规定,就应受到惩处。但是,综合分析这份《办法》和网络电视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还有一些事情需要研究。
在指导思想上,我们一直主张加强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拓宽宣传渠道,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形成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文化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是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创造更多的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
实现这一思想,首先是管理部门以什么样的姿态面对新生文化传播样式的问题。这其实是一个发展观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执法思想、管理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措施出台。既然我们谋求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既然我们认为既有文化样式还不够丰富,就应该满腔热情地欢迎新生文化样式,为它们的发生发展提供最合适的土壤,促进文化的自我表达和公共传播。
近年来,新兴媒体不断出现。已有定论的是,2005年成为报业的“拐点”,广告及整体经营业绩下降,一个主要的因素就是网络成为分蛋糕者,以致出现了“报纸将会消亡”的悲观结论。虽然说这一年电视的广告额尚未见减少,但它已为报业敲响了警钟,自然也为文化管理部门敲响了警钟。2006年,网络电视空前兴盛,对此,比尔·盖茨的观点是,由于视频无比的灵活性,而电视节目时段固定、经常穿插广告,年轻人更钟情于网络而非电视,互联网将在5年内“颠覆”电视的传统地位。那么,我们的管理部门是否应该给以适当重视,积极促进传统电视业向网络电视转变,或者是对于网络电视给予适度的欢迎姿态呢?如果说要管理,那么合理的管理也首先是,鼓励和保护合理的智力创造活动、资金投入活动和收益分配活动。
广电总局《办法》“第一条”的内容是:“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突出“规范”、“监督管理”,就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吗?其第四条规定,广电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原则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只可有一家下属单位从事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这样的计划管理方式,让人想起“鸟笼经济”。按照这样的管理思想,网络电视就不会有立足之地。
发展文化生产力,首先要继续加大文化管理、生产、消费体制和机制的改革,与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建立法治国家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大环境相适应,培育健全的文化市场体系。在改革方面,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遇到新事物就心态不平衡,或打或压,有利就上有责就推,不能依法行政,怎能适应市场经济?原有的广电企业还在转制适应市场的过程中,管理办法也还在探索中,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网络电视这种自发性的、民间性的,具有市场主体身份的新生文化传播形式,一种我们正在追求的市场主体模式,怎么能用旧的思维、旧的方式进行管理呢?管理现代市场主体,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行规等多种手段。广电总局《办法》的一个缺陷,就是它只体现了行政意志,没有体现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
在西洋现代技术传入中国的时候,康熙乾隆时期视为“淫巧奇技”,不学;在别人把鱼雷介绍给拿破仑的时候,他更相信他的大炮和骑兵,他们都走上了滑铁卢。对网络电视,我们敢轻视吗?(王守泉/文)
旧法律何以应对新经济文化资源还是短缺资源吗
互联网络正将文化经济从短缺模式向过剩模式转变。在短缺经济模式中文化产品从创作、传播到消费都是短缺的,只有有限的具有特定职业的人才有可能创作作品,而传播作品的主要媒体是依靠纸面,纸媒体以及围绕着纸媒体而存的出版和发行资源都是非常短缺的,这就决定了只有有限的作品能够经过这一渠道到达有限的消费者即读者手中。因此,作品的监管和审查既因为这种资源的稀缺而变得合理也同时具有可能,对这种稀缺资源的监管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互联网络提供的作品创作、传播和消费空间使得在传统中稀缺的资源开始出现剩余。在作品的创作方面,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联网空间提供自己的作品和表达自己的观点,湖南省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水平的农家妇女用借来的DV自编自导拍摄了一部时长近两个小时的电视剧《千里寻母记》并在网络上广为传播,河北的一名儿童的彩铃已经被下载了几百万次,胡戈的视频作品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在网络空间四处流散,我国博客数量在2006年已经达到750万个并且将持续快速地增长。在作品的传播方面,与传统的纸媒体相比,互联网络传播作品的容量可以说是无限的,因此可以说这里没有或者很快就会没有资源的稀缺,由于资源稀缺而进行作品发表限制的理由在这里已经不成立了,任何以此为理由限制作品的创作、传播和消费都是非正义的和不道德的。
我们已经感受到互联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出版发行的经济模式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而我们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和出版制度还是短缺经济模式的产物,尽管为了对付互联网络的巨大挑战而作出了修改,但是这些修改并没有改变它的本质特征,相反还在进一步顽固地努力制造稀缺。
我们还需要出版商吗
互联网络改变了作品的发行模式,即从广播模式变成端到端模式。后者是一种没有中心管理机构的模式,任何一台计算机只要接入互联网络,就与其他计算机一样获得一个IP地址,信息的传输上没有任何的区别。这使得作品的传输可以直接在两个或者多个计算机之间平等地进行。
传统作品的发行由于受到资源稀缺的限制都是采用广播形式,即作为中心的出版机构将作品发散式地向个体提供,即使后来电视和广播的出现也没有改变这种模式,因此作者都必须通过这个中心传播作品。这样的结果便是著作权法中真正的权利行使者和责任承担者都不是公民个人。
但是互联网络这种端到端模式使得公民个人不论是作为作者还是作为读者头一次绕过中心机构直接面对面进行作品的传播。传统的著作权法尽管在理论上可以适用到这些公民个体身上,而且在美国已经象征性地有这样的诉讼,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与其是一场严肃的诉讼还不如说是一场滑稽剧。我们必须反思,一部法规一夜之间将几千万人定义为违法者,这道德吗?全国几亿人口上到耄耋老人下到几岁儿童都要为了保护所谓的版权而学习这些古怪的、刁钻的,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版权法,这公平吗?这样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他们声称的鼓励创造还是为了维护自己传统的势力范围?
也许今天那些在互联网络上顽固地“违法”的坏蛋正是一群在“五月花”号上的乘客,任何对网络中的新现象新行为简单说“NO”的做法都是愚笨的,不负责任的。当年改革开发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在南方划出一个深圳,他带给我们今天一个全新的中国,也许我们在虚拟空间中同样需要一个深圳,宽容她、鼓励她!
(吴伟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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