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一表述,被舆论认为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出这个具体目标。
“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吴邦国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的这番话,表明这样的姿态:即便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样把自觉接受监督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手段。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和严肃对待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肖扬院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接受监督已经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
“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深入贯彻监督法,完善和落实接受人大监督的措施。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贾春旺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这段论述,传递出这样的信号:自觉接受监督,全面接受监督,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全体检察干警一以贯之的工作指引和常态的行动。
四个报告不约而同地把监督视为做好工作的法宝,并非偶然。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早就为全体公务人员耳熟能详;因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观念,已开始深入全体公务人员的思想;因为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
“非我而当者,吾师也”。真要把工作做好,没有“闻过则喜,有过则改”的雅量是不可能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说,自觉接受监督与其说是一种姿态,毋宁说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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