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今年 “两高”报告中一个共同的关键词。对此,有代表在审议时认为,宽严相济不是法律语言,还是提“执法必严”比较好;要用法律理念对待司法工作,严格依法办案,不能靠裁判者的主观心态擅自掌握对谁宽对谁严。
这个提醒对于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友善的,也是有益的。但对其中存在的一些疑虑,或有必要做些解释。第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在刑法上,是各种从轻、减轻和从重、加重处理的规定;在刑诉法上,是逮捕等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适用上的严格限定;在司法解释上,高检院明确了具体的情形。第二,宽严相济作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体现刑法的谦抑品格,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毋庸置疑的价值,因而它迟早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第三,立法总结以往,执法面对当前。面对千变万化的客观形势,法律总是相对滞后的,一切等到条件成熟再去解决,显然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不是真正的解放思想。
宽严相济与公正执法并不矛盾。高检院对宽严相济的三个层面解析得非常清楚,即一是严格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区别对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不同的宽严界限,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三是注重效果,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握好了这三点,即使出现“弹性刑罚”,也不能归咎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为真正的宽严相济,非但不会影响公正执法,相反,只会促进执法的统一,维护法治的尊严和权威。因此,要解放思想,用发展的眼光,全面认识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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