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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翻供被重判为出尔反尔者敲警钟

时间:2007-12-18 00:00:00  作者:王治国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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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超,原任浙江省诸暨市公路管理段段长兼交通路政大队大队长。2005年7月至2007年年初,他利用职务便利,先后9次收受他人贿赂13万余元。12月14日,法院认为,黄国超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否认,依法不予认定自首。鉴于黄国超拒不认罪、悔罪,法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据12月16日《检察日报》)。

本来,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黄国超曾写下悔过书和亲笔供述。如果他不当庭翻供,根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的法律精神,法院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然而,在庭审中,他推翻了自己以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不仅不能“以自首论”,而且还因为拒不认罪、悔罪,被法院从重处罚。

黄国超翻供被从重处罚,为一些贪官敲响了警钟:假悔过得不到法律的任何恩赐,出尔反尔更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贪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对公众来说,当然希望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纪律和法律,严惩所有的贪官。就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而言,也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相容,要求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所以,从严惩治贪官,这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当然,严惩贪官并不等于所有的贪官都要被判死刑,不是要矫枉过正,而是要依法办事,罚当其罪。在执纪执法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如果有的贪官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或酌定的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还是能够被从轻、减轻甚至可以免除处罚的。而对那些罪大恶极的贪官,或者对抗法纪,拒不交代罪行、拒不退赃的贪官,当然应依法从重处罚。像黄国超这种先是悔过、供述,后又翻供的贪官,自然也属于从重处罚之列。

先悔过供述后又翻供现象,在当前反腐败工作中,不是个别现象。在执法机关依法文明办案的前提下,这种现象是需要好好研究的。这种现象至少说明贪官存在着两种心理:一是趋利避害。这是人之常情,贪官也如此。如果办案人员向他讲明政策,他也许真实悔过,积极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许假惺惺地悔过,但不论怎样,都是想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二是心存侥幸。要么干脆自始至终什么都不说,要么出尔反尔先招供后翻供,以为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奈何不了他。其实,只要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有证据证明其犯罪,不论贪官持哪种心理,对办案都没有大碍,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贪官趋利避害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心存侥幸就对己无益了,而且还可能得不偿失。特别是先前曾作过供述、悔过甚至假悔过,而后又翻供,不仅不能以自首论,得不到从轻减轻处罚,还很可能被从重处罚——黄国超在当初翻供时可能没有想到,自己出尔反尔会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责任编辑:zywyao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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