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参加了由《方圆法治》杂志、江苏省无锡市检察院及江阴市检察院主办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研讨会。江阴市检察院会同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立了专门的关爱教育基地,为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平等适用法律创造现实条件,探讨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取保候审面临的“无稳定经济收入、无成年亲友监护、无固定监管场所、无有效帮教条件”等难题的解决途径。
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少年犯罪法庭法官尚秀云为原型的电影《法官妈妈》,刻画了千方百计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慈母般的法官形象。法官妈妈说:“我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无数个幸福的家庭,才构成一个稳定的社会。”江阴市检察院针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设立关爱基地显然也是出于上述考量,所以,在听取检察院经验介绍的时候,我心中浮现出“检察官妈妈”的
形象。有趣的是,江阴这个地名和妈妈的形象还真有缘:“江”是指长江,长江是母亲河,它宽广,象征着宽容、胸怀宽广;而“阴”字,代表阴柔、怀柔,象征着母性的一面。当然,江阴检察院的经验给我“检察官妈妈”印象的原因,并非仅在于此。
国家主义哲学将国家视为一种全知全能的终极之善,国家像慈爱的父亲一样无微不至地照顾它的人民,这被称为国家的父爱主义。尽管国家主义的这种理论假定并不正确,但是对国家这种政治实体作拟人化的想象也并非不切实际,正如电影《纽伦堡大审》中法官海沃德在宣判时所说:“国家不是一块石头,它是人的延伸,其所代表的观念是公正、真理、人的价值。”那么,应当如何拟人化构想刑事司法中的国家形象?美国学者格里菲斯提出刑事程序的家庭模式,它是以爱的理念为前提的,处理犯罪就如同家庭处罚孩子,显然,家庭惩罚孩子不是出于仇视,而是出于爱。格里菲斯强调对犯罪人的尊重与关切,注重刑事程序的教育功能。
学界认为,家庭模式片面强调国家与犯罪人利益的调和,有些不切实际。然而,学界也认为家庭模式完全适用于青少年司法,因为它强调国家以父母式的方法处理青少年犯罪,以体现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可以说,家庭模式强调国家与犯罪人利益调和与青少年司法国家亲权的理念暗合。国家亲权是以社会福利角度来处理家庭功能失调问题,认为未成年人不是家长的私人财产,而是国家的未来资产。“国家亲权”或者“国家作为父母”理论影响了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运作机制,其核心在于以保护优于刑罚的立场来处理青少年犯罪,将涉罪青少年视为家庭成员,这就完全与格里菲斯的家庭模式相契合。国家将涉罪未成年人交由有关机构关照,此时国家扮演未成年人利益最终保护者的角色,未成年人与国家之间建立起类似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拟制关系,国家取代双亲从事教养未成年人的工作,以矫正其人格缺失。江阴检察院对于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及帮教体现了国家亲权的理念与实践。
有论者提出检察权的边界及延伸问题,认为江阴检察院的经验虽好,但是,将原本属于社会的职能揽于自身的做法有越权之嫌。我们应当认识到检察权的特殊性,日本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检察官诉讼上的任务:按刑事诉讼全程,检察官在侦查中有‘司法警察官’职能,在起诉裁量时有‘审判官’的职能,莅庭实施公诉时有‘公益辩护人’之职能,刑罚执行时有‘罪犯矫正师’之职能。”可见,检察机关是唯一有条件全
程参与刑事程序的机关,有条件参与综合治理,其权力延伸范围很广,可以统筹全局,因此,它在综合治理犯罪方面责无旁贷。
家庭模式强调国家对犯罪人的宽容和爱,将国家视为仁爱宽厚的慈母,这确实有些理想化,因为刑事程序的目的有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个目的不能偏废。我们知道,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依法治国功能,绝非仅着眼于犯罪追诉。因此,检察机关除了追诉职能,还要保障人权,即其另一个重要职能是守护法律,使客观法意贯穿刑事程序。正如台湾学者所说:检察官“毋纵”之外还要“毋冤”,“除暴”之外还要“安良”,换言之,除了追求“打击犯罪”之外,“保障人权”也是孜孜以求的重要价值。如果拟人化地理解实现刑事程序两大目的的国家形象,两大目的体现的是家庭中父母的角色。我们一般对家庭中父母的理想角色是严父慈母,这样,打击犯罪的刑事程序目的体现的是严父“严”的一面,而保障人权彰显的是慈母“宽”的一面。正如在家庭里严父慈母角色的不同分工,刑事程序也需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因此,检察官对涉罪青少年以挽救、教育为目的,体贴、关照,称之为“检察官妈妈”有何不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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