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是著名的旅游城市,但是当游客在那里乘坐公共汽车时,可能会为当地的公交站名困惑。现今,厦门多处公交站均以医院、商场等名称冠名,其中“塘边颈腰痛医院光亮医院站”更是因其长达12字而遭市民质疑。民众对这种“卖站名牟取暴利”的做法颇有微词(《新京报》5月8日)。
《新京报》的社论指出:“公共交通企业在一段时期出现亏损运营是正常的,需要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投入,弥补这些亏损,维持公交企业的正常运营,保障其公益属性的持续与改善。”因此,“‘12字公交站名’考验的并非是公交企业的‘良心’,而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管理原则”。笔者基本同意该文的判断,但是,如果地方财政基于现实困难无法足额投入甚至有能力足额投入时,公交企业能否靠盘活公交站名资源来弥补不足或者增加收入呢?我的答案是:可行,但必须在政府监管下进行。
许多观点认为,公交站名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社会公共资源就应当由公众享有,因此,认为公交企业无权用出售站名来弥补收入的不足。如果从公交企业是国有的,因而站名也属于国有,属于社会公共资源这一点出发,公交站名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但它显然不同于街道名称、城市名称这种天然形成的纯粹的社会公共资源,而是由公交企业投资形成的公共资源,因此,公交站名首先表现为一种作为法人的公交企业的资源,其次才是公共资源。在这个意义上,我支持南京大学法学院丘鹭风教授的观点——“公交站名有地名属性,具有公共资源属性,但是属于政府授权给公交企业的法人资源”。“按照《物权法》,公交企业有权利经营属于自己的企业资源。”
厦门出售公交站名资源的做法,与去年武汉市政府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的做法是有本质区别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等名称是自然形成或者由社会投资形成,而且关涉极大的公益,政府无权独家垄断,更不能随意以商业性来损害公益性;而公交站名是公交企业投资形成的,类似于企业对自己投资建设的大厦进行命名,只不过这种投资是国家投资形成的。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即便公交站名属于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公共资源,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能否盘活这种资源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这好比国家建设风景区供游客参观,利用公共资源来增值或者服务于公众一样。所以,公交企业在不影响公益的情形下,完全可以盘活公交站名资源,让其增值,以弥补不足,问题就在于要加强政府的监管。
政府监管的第一步,是要对公交站名的命名进行监管。公交站名是企业法人资源也好,是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公共资源也罢,毕竟这种命名还是涉及公益性。道路、桥梁、广场等名称跟公众出行有极大关系,而公交站名对于公众出行和辨认方位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公交站名的命名还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平心而论,厦门公交场站公司公布的《公共交通站点命名实施规则》的若干原则还是可行的,例如,站名字数原则上不超过7个字,且要通俗易懂;冠名企业或单位所在位置必须在所需冠名站点150米半径范围内等等。
政府监管的第二步,是要对公交站名的出售以及收入进行监管。公交站由公交企业投资形成,但资金的来源毕竟是国家财政,因此,公交站名命名的收入也应当由政府和公众监管。比如对于命名的拍卖要公开进行,拍卖收入要用于公益;再比如拍卖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要公之于众,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等等。
因此,如果能确保“12字公交站名”等不合公益的现象不再出现,同时又能将公交站名资源效用最大化,以增加收入来促进公益事业,那又何乐而不为呢?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