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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社论 在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批捕效率

时间:2006-03-29 00:00:00  作者:张建升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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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审查批捕工作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受到广泛关注。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不仅对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措施的适用,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有的办案人员将逮捕作为一种常态性强制措施适用,个别办案人员甚至将其视为寻求延长办案期限的一种手段,致使逮捕作为程序性强制措施的作用难以正确发挥。

特别是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如果不注意增强办案主动性,积极提高办案效率,就容易造成审前羁押与判决刑期的“倒挂”。在传统的办案方式中,案件分派按照受理先后顺序进行,没有简单与复杂之分,缺乏统筹安排,加之案多人少的矛盾,简单案件积压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羁押期限缺乏明确规定,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实际上“等同”,如此一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逮捕的案件中,办案效率就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结果。根据刑法关于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徒刑刑期一日的规定,有的案件判决执行之日往往就是罪犯释放之时,个别案件甚至出现羁押期限超过判决刑期的倒挂现象,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影响司法权威。

在这方面,江苏省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将在全省推行“批捕案件分类审查、简易案件流程提速”的工作机制。对提请批捕案件,按照案情划分为简易案件和普通案件,并相应适用简易审查程序和普通审查程序;对简易案件的审查,实行流程提速;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且供述稳定的等四类简易案件,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公诉部门提出缩短办案期限的书面建议,以加快简易案件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三个审前环节的全程提速(3月19日《检察日报》)。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刑事案件分类批捕快速处理机制,恰恰围绕提高审查批捕效率这一核心,通过内部挖潜,外部督促,在促使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环节全程提速方面,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通过转变工作方式,将案件进行分类,区别复杂程度,统筹办理,缩短审查批捕期限,实现“快捕”;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审查批捕的职能作用,通过向公安机关、公诉部门提出缩短办案期限的书面建议,克服侦查监督缺乏具体性的弱点,强化侦查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快侦”、“快诉”目的的实现。这对于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探索有益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的工作机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本报评论员 张建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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