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起关涉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利益冲突的纠纷——
5月24日下午5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8号院,数十名业主阻止开发商占用该小区绿地修建“配套楼”时,遭到了百余名持械男子围殴。被打者表示,指挥持械男子的带头人就是该小区物业的佟(音)经理(物业系开发商的子公司,佟也是开发商负责人之一)。对此,佟经理否认。(5月25日《新京报》)
报道说,目前此事仍在协商调查中。无论事实真相最终如何,三者之间的矛盾就这样现实地存在着、发展着。而且,我们相信,还有更多关涉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利益冲突的纠纷,这样存在着、发展着。
按理说,物业公司是业主聘请来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自己是物业公司的“上帝”。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偏偏就是在业主最需要物业公司给予帮助的关键的时刻,尤其是在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矛盾的时候,多数的物业公司都是弃“上帝”而站到了开发商一边!
当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开始施行时,大家都寄予厚望,普遍认为物业管理水平必将登上一个新的台阶。因为,《物业管理条例》赋予了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这足以促使物业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增加对业主的依赖性。未成想,《条例》实施三年了,而且,前不久颁布的《物权法》也明确了业主的上述权利,但我们还是经常看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同对付业主的情况发生。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据一项权威统计显示,从1981年我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诞生至今,目前全国两万家物业管理公司中,70%是开发商办的,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有了这种“父子关系”,于是在很多时候,即使上面一幕是真的,也就不足为奇了。
与大多数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父子关系”相比,业主之间关系就比较松散,缺乏紧密组织,使得业主们的意思表达、权利保障很难顺利进行。加之《物业管理条例》要求,业主大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无形中也增加了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选举的环节和程序,再加上具体操作办法的缺乏,就更加大了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选举的难度。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连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的选举都成了问题,就更别提行使选聘、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了。想想看,当业主自身行使权利的组织难以顺利成立,物业公司还惧怕业主什么呢?
在此,我们想到,同样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成立与工作开展为什么就顺利得多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居民委员会的经验,将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改由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来指导、组织和主持,形成便捷的保障机制。
总起来说,第一,法律应该对“父子关系”予以限制、最好是解除;第二,不让业主大会的成立与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成为难题——这时,开发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才会消减,物业公司才是真正的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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