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抵是这样:山西省长治市中级法院向一家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该院纪检作了调查,称有此事。此事被媒体称做“天价实支费”,披露后,引起大家关注见8月22日《东南快报》。
读过前后相关报道,我举手提问——
一问:案件执行费用和实际支出费用,到底有什么区别?按相关规定,交了该交的费用,就是“实际”。难道还有除此之外的其他什么实际吗?坚决不能有!如果有,在该院也好,在别的院也好,赶快查,赶快退。
二问:具体到这起案件到底该收多少执行费呢,法院说:能肯定的是,“费用很少”。我就要问:很少,那你以前的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三问:“费用很少”,少到多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有人算过,这家公司依法只应承担14720元的执行费。如此悬殊,当事人遭大殃了!
四问:对所谓的实际支出费,法院解释说,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在强制执行后在评估和拍卖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估算出了150万元的实支费。估算?凭什么估?《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在那里写着呢,你还估啥?!
五问:还有,媒体报道说,这家公司开始还与法院商量过执行费的价码,法院有人就答复至少100万元。我先要问媒体,你的报道失实吧?我希望是失实的。我再问法院,那人只是一句玩笑吧?我希望是。但,工作中还是玩笑不得的。
六问:对那份盖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印章,要求交纳150万元实际支付费用的执行通知书,该院负责人称,执行通知书是由该院执行局自己签署的,执行局负责人有这个权限。怎么理解这番话呢?是说院里对执行局的权限不负责任?那就别盖那枚有国徽的印章!
七问:你知道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是怎么回应媒体的吗?他说:事件期间,他在党校学习,当时临时分管执行工作的,是副院长某某某。对许多情况,他本人不太清楚。真是莫名其妙,不了解情况,你来接受什么采访?那位临时分管、了解情况的副院长为什么不一起来?报道也说,该院决定将以此作为契机,在全院开展自查自纠……对此,我们点头还是摇头呢?
八问:检察机关要不要有执行监督权?有人从法理说,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其诉讼程序就走完了,检察机关不应进入法院执行环节的监督。我也讲一个“法理”:判了刑罚,要执行;判了赔付,也要执行。刑罚执行和赔付执行一样,如果执行不了,等于判了白判,哪找公正?所以,检察机关有刑罚执行监督权,也应该有赔付执行监督权。这样,才能将公正进行到底。媒体报道说,当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这件“天价实支费”事了。好事
问这问那的,实际是问司法公正。
不是我在问,是老百姓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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