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是我们的“国宝”,为熊猫立法,更好地保护熊猫,从民族情感这个角度来说,无疑是值得欢迎的。
现在,成都市人大正在做这个事情。据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媒体透露,《成都市大熊猫保护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即将启动,顺利的话,最快半年后就能正式通过(《成都日报》2007年11月23日报道)。
但是立法应该是理性的,一部法律的出台,肯定不能只考虑民族感情的因素。一部新法的出台,势必会改变一个或几个社会领域中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对公民的生活发生这样那样的影响。因此,即便为熊猫立法是很有意义的,但笔者还是吁请有关立法者要保持足够的理性和慎重,该不该启动这项保护熊猫的立法工作,还需要三思。
一思,熊猫保护领域真的无法可依吗?不是。保护熊猫,首先要保护他们的生存环境,有《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环保法规来调整;熊猫在野外的安全,受《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来到城市,进入动物园后的生活,有相应的《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来调整;熊猫要想出国,还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除此之外,为保护熊猫服务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这已经为熊猫的生存和繁衍织起了一道法律的保护网。当然,时至今日,熊猫的生活环境还有恶化之忧,熊猫的安危还有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与某些法条规定得粗疏有关,与法律的执行有关,现有法律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落实法律规定的力度需要加大,但这些都不是另立新法的充分理由。
二思,一部法规真的能阻止过度商业化吗?禁止“恶搞”大熊猫,防止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是成都市人大为熊猫专门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姑且不说熊猫算不算成都自家的品牌,有没有权力对熊猫的品牌形象和相关产业立法规范,单就“恶搞”和“过度商业化”这两个计划用立法来调整的对象来说,也有失科学。确定性、可操作性是法律规范应该具备的基本要求。但是何为恶搞,怎么就算是过度商业化,还没有明确标准,更是无法用法律语言界定清楚的问题。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法规即便制定出来了,也会是模糊的,缺乏操作性。可以想见,一部缺乏操作性的法规,不可能起到阻止熊猫品牌被过度商业化的立法目的。
而且,熊猫品牌的文化产业是全国性的,靠一部由省会城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阻止“恶搞”大熊猫,防止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显然不大可能。
三思,为熊猫立法会不会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今天为熊猫立了法,明天是不是也要为白鳍豚立法,华南虎、丹顶鹤要不要立法?有人呼吁为黄河立法,那么是不是也要为长江立法,还有泰山、庐山,哪一个也能找出一堆理由。但是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说,宜简不宜繁。因为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越多,公民和司法人员在认知、遵从和适用法律时的负担就越多。
由此看来,为熊猫立法,三思是必要的。慎重立法,是法治社会的自然要求。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