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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实现正义

时间:2009-12-23 09:01:00  作者:常梦飞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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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决定,诚如报道中所言,在一年当中最冷的时节,河南省高院的这个决定“让前来反映问题的困难群众暖意融融”。不过在我看来,这一举措的意义还不单单是“人文关怀”这么简单,它还有助于实现司法正义。

  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很简单,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正义就可以自动实现,法律正义的实现,是有成本的,而越是现代法治社会,实现法律正义的成本就越高。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些成本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往返奔波的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等,至于有些当事人因为官司久拖不决,因此丢失了工作,荒废了学业等等,这些成本就更是高到了无法计算的程度了。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不同人群承受司法成本的能力是不同的,对于少数的富人或者官员来说,承担这些成本并无困难,但对许多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老百姓来说,这种成本就是一种不能承受之重!报道中披露的一些到河南省高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因为舍不得花钱住宿,就睡在金水路立交桥下”的情景,正是形象地揭示了这一点———在寒冬腊月里露宿街头,这实际上意味着追求司法正义的成本,已经超过了这些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但现代法治的特点在于,法律只是提供一个游戏规则,追求的是程序正义,而实质正义的实现,完全要靠控辩双方通过遵循“游戏规则”,按照司法程序去追求。显然,在这样的“游戏”当中,如果有一方因为无法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不能进入“程序”,那么正义的实现也就根本无从谈起了。

  厘清了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就能够看清河南省高院为特困当事人提供免费食宿的意义来了:最低限度,省高院分担了这些特困当事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前的部分成本,使他们能够平安地进入程序参与“游戏”,这当然还不能说就是正义,但却为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需要强调的是,河南省高院的这种做法,并不仅仅是帮助了特困当事人,实际上也是帮助了整个社会。无疑,如果大量的当事人因为无法克服司法成本所造成的障碍来获得正义,那么这股力量往往会反弹回社会,即他们经常会通过司法程序之外的激烈手段来自己去“讨说法”,这就意味着成本最终被转嫁给了社会———成本永远都不会消失,问题仅在于谁来承担。

  当然,要实现司法正义,仅靠为特困当事人提供免费食宿是不够的,但这毕竟是一个好的开始,在一定程度上,此举具有雪中送炭的效果。而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控辩双方的力量不对称以及承担司法成本的能力不同给司法正义造成的损害,则是一个永远需要司法部门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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