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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拟增设“后悔权”

时间:2010-05-12 11:09:00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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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是电视购买的东西,拿到手之后发现“此货非彼货”怎么办?正在修订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拟对“非现场”购物增加“后悔权”:“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南京市消协秘书长周晖指出,现在商家的促销手段五花八门,其中不少有夸大之嫌,导致消费者发生“冲动式消费”,而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5月11日《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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