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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立法精神

时间:2010-07-14 10:14:00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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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冰(法学教师):这一制度不抵触现行法律、不冲击法治秩序,从目前法理分析到现实操作上看,都具有一定试点价值,不妨给自我救赎一个表现的机会。我国《刑法》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有“宽严相济”的政策。毕竟惩罚只是手段,让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才是目的。对犯罪轻微且有“真诚悔过”意愿的嫌疑人,安排其参与公益活动,进行自我救赎,这符合立法精神也有现实合理性,它不仅有利于保障人权,兑现经济赔偿,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焦王华(市民):在中国香港及欧美国家,有“社会服务令”和“守行为”,当行为人违法不太严重,不是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判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无偿服务或在一定时期内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来完成对其的改造。“行善代刑”突出人文化、理性化方式,把德刑结合起来,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具体体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附条件不起诉没有超越检察院的职权,这是检察权细化的表现。

  刘之何(公务员):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对身份而言。而“以善代刑”是对行为而言,也就是说,只要符合相应条件,都可平等享受到法律的人性化,这对每个人都是公正的。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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