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慧萍(媒体人):正如有质疑者认为,检察机关以当义工来为犯罪嫌疑人脱罪,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原则。此举侵犯了法院审判权,是越俎代庖。行善多少可以在量刑幅度上进行把握,但不能取代刑罚。也就是说,检察机关推出“行善代刑”,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司法程序。
黄艳晨(市民):这种方式虽然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早有先例,但是在当地法律监督机制较为完善健全的前提下施行的,完善的机制将以权谋私及权力滥用的可能性降到了最低。而此举在中国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背景在于——首先,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什么行为适用于“以善代刑”,无明确法律依据,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现象;其次,监督机制不健全。所谓有真心悔改行为,并不是一个可量化操作的评判标准,而法律讲求的是严谨与准确,并不能单纯以检察官的个人主观臆断为准绳。
会不会变成一场秀
汪昌莲(市民):可以预料,嫌犯当义工,个个都会表现出色,人人都能闯过这场特殊“考试”。这是因为,嫌犯为自我救赎,在当义工期间,会做出一番伪装,已经不是真实的自己。他可能会比平常任何时候都任劳任怨、踏实肯干,也比任何时候都显得遵纪守法、文明守信。然而,一旦目的达到,成为免予起诉的自由人后,谁会保证他不会露出本来面目。那时,检察机关的好意,岂不成了嫌犯成功的表演秀。
陈豹(学生):让“本质上不坏,又触犯轻微刑法之人”接受刑事处罚,似乎令人惋惜。但作为一个公民,本身就该为其不当行为付出代价!更何况,检察官、公众等如何断定他本质就是好的?就是听亲友一面之词吗?在目前公民诚信系统尚未健全的状态下,有什么理由让公众相信触犯轻微刑法之人就一定是好人?虽然法律有“宽严相济”一说,但法制更应表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核心精神,这是对法制精神最大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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