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出发点当然很好,但种种迹象表明,这种貌似正义无比的手段很可能不合法、不合理、不合情。
一说不合法,对于卖淫嫖娼涉案人员,按照法律你可以罚款、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处罚,但公布信息或者肖像却无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除非大家同意修改法律,说对所有卖淫嫖娼都要“公示”才可以这么做。
二说不合理,这种“示众”处罚后果是不可控的,对于有的人可能没什么影响,对有的人可能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信息公布越详细,这种结果越容易失控。
三说不合情,法律手段也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种犹如“以暴制暴”的手段等于要将犯错误者逼入绝境,撇掉道德层面的东西,这种摧毁人格的方式很可能比卖淫嫖娼的伤害更大。
我绝对不是为嫖客、“小姐”辩护,而是在为一种透明的公民权利辩护,让其免于来自权力的随意伤害!为什么这种“很管用”的做法这些年基本被抛弃了?为什么深圳“小姐”嫖客游街示众、东莞拍卖淫女裸照流传都得到舆论的谴责?正是因为这种彪悍管用的方式,不是法制的思维,而是“发动人民斗人民”的思维,动辄游街示众对人格人权无须顾忌,这是封建时代的把戏。如果这种方式被认同,卖淫嫖娼可以随意被拉出来公示,小偷小摸,甚至违章闯红灯都是违法,是不是也都可以“满大街示众”?
恪守执法者的权力边界,这是社会大趋势。执法者不管出于怎样高尚的目标,都不能背离这些基本的权力伦理——肆意越界的权力显然也是一种“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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