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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代表权力意识的有益途径

时间:2010-08-17 11:10:00  作者:卢鸿福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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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各级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大代表理应积极为民代言,反映民意。但是,一些人大代表不作为,将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虚置———有的代表在任期内一言不发,当“听会”代表;有的一条建议意见都不提,一次代表活动也不参加,当“荣誉”代表;有的不传达会议精神、不反映选民意见,当“挂名”代表;有的甚至把代表职务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当“势力”代表。 

  然而,令人疑惑的是,就是这样一些不作为代表却能安然无恙地走过任期。笔者以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无为代表得不到惩罚和问责,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而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因为法律侧重的是对违法违纪代表的责任追究和监督,对那些碌碌无为、得过且过、不作为、不履职的代表的监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进行监督。而这种监督一直难以落到实处,代表履职的好坏主要靠代表自身的觉悟,缺少制度性约束和管理。 

  沈阳对不作为代表设立问责机制和制度约束,规定对不发言、不提建议、不参加代表活动的代表,劝其辞职或罢免代表职务,有利于激活代表的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激发代表履职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代表履职随意、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其彰显出来的制度力量不可小觑。只有对代表勤加鞭策,才能让代表高度警醒、激发出更大的履职热情。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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