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久拖不决,就是因为“先刑后民”;也因为这一原则,导致一年近2000万元的损失在继续。
我们知道,所谓“先刑后民”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在我国的诉讼法基本理论以及立法层面,都没有关于“先刑后民”的明确规定,而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先刑后民”仅是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的方法之一,并未给予其一般原则的地位。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还有“刑民并行”和“先民后刑”的处理方式,三者平行列于同一位阶,这在司法解释中是通过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来加以区分体现的。可见,与其说相关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先刑后民”,倒不如说强调的是对刑民交叉案件应视个案具体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因此,遇到刑民交叉的案情,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以先刑后民来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在我看来,上述案件完全可以适用这一条来开审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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